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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查证--伪造车辆运输记录终显现
发布时间:2025-04-21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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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hai.chinatax.gov.cn/web/swxw/202503/045e695e7377427792b68de1d20c7c75.shtml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税专用发票案件。青海兆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发公司”)在没有采购原煤业务的前提下,向下游甘肃某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原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49.99万元,税额19.50万,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依法处理。

违背常理--正常公司为何有销无进

2024年4月,海西州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疑点线索,辖区内的兆发公司无洗煤厂、储存地,也无生产能力,销售的货物来源不明,存在有销无进、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嫌疑。

海西州税务局稽查局立刻组织检查人员,对兆发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初步核查。检查人员利用青海税务数据平台、电子底账等系统,调取兆发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数据、开票数据等资料实施案头分析。经梳理发票数据和纳税申报信息后发现,该公司顶额开具销项发票,申报税费后一直未缴纳税款,且无进项发票。

看着眼前的申报数据,检查人员不禁皱起了眉头,该公司只有销项,没有进项,且后期长期零申报,涉税数据明显异常,兆发公司涉嫌虚开发票嫌疑愈发增大。

疑点重重--原煤到底从哪来

兆发公司实际负责人吴某向检查人员表示,销售的原煤系从个人手里购买,业务均真实无误。

从表面看这笔业务似乎没有任何异常,但检查人员心中仍有疑惑未解:从本地区到下游900余公里,原煤的运输成本颇高,严重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原煤作为大宗商品,为什么千里迢迢从这购买原煤?兆发公司发生业务在2022年11月,至检查前一直挂账,却未催缴货款。

为进一步查证吴某所称业务的真实性,检查人员再次询问吴某,吴某又辩称是从江西某公司购进的原煤。经核实,江西某公司与兆发公司账务上无任何原煤销售业务往来,也无购销业务相关资金流水。

“逆向”查证--伪造车辆运输记录终显现

问题往往体现在细节里,检查人员开拓思路,决定从下游出发寻找线索。

由于大柴旦行委地理位置特殊,运往下游只有两条高速路线,有了运输路线这一突破口,检查人员随即“顺藤摸瓜”,前往青海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德令哈分公司高速收费站查询运输期间的大柴旦辖区内鱼卡收费站和饮马峡收费站的车辆过往记录,饮马峡收费站并无兆发公司提供的80辆车的过往记录;鱼卡收费站仅有5辆车9次过往的记录,核载49吨/辆,根本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6053.15吨原煤的运输任务。

下游企业与兆发公司向检查组提供的原煤运输车辆80辆,运输日期为2022年11月。经检查人员核实,该期间是我省新冠疫情防控阶段,每日由青海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发布青海省高速公路路况信息,该信息显示“G30119(柳格)高速公路(当金山-大柴旦-察尔汗-格尔木):鱼卡服务区K564+100入境车辆做落地检,过境车辆贴封条后放行”。在严格的交通管制下,跨省运输原煤更是不可能完成的。至此,兆发公司伪造车辆运输记录,借以掩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真相大白。检查人员趁热打铁,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最终确认兆发公司向下游甘肃某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49.99万元,税额19.50万元。

法网恢恢终难逃--依法定性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有关规定,兆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同时,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区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函件,积极挽回税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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