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山东财税法规
jfjfcg363n5l
全文有效
2025-04-15
2025-04-15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鲁会协〔2025〕32号  发布时间:2025-04-11  来源: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决定自4月21日至5月30日(劳动节假期除外)开展2025年全省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会籍在山东省的注册会计师均应参加本次年检。重点检查对象主要包括:
  (一)曾经存在挂名执业行为的注册会计师;
  (二)70周岁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
  (三)2024年注册的注册会计师;
  (四)2024年新增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
  (五)2024年跨省转入的注册会计师;
  (六)2024年转所2次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
  (七)省注协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内容
  (一)资格合规性。
  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和手机号码等重点信息,确保其完整准确。
  2.履行会员义务情况。主要包括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和会费交纳情况。
  3.是否存在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刑事处罚、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等情况。
  (二)执业行为规范性。
  1.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是否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三、年检材料
  (一)会员部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除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人员);
  3.《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4.《202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其执业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分为以下情形:
  (1)在职注册会计师需提供《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期间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并可网上验证的个人证明);
  (2)已办离退休手续注册会计师,需提供原单位的离退休文件或离退休证件或加盖原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及注册会计师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期间个人所得税APP查询截图,包括任职受雇及完整的收入纳税明细)。
  对于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适时追加用以核查其执业情况的辅助材料。
  注:请查看附件并仔细对照《材料清单及系统操作手册》填写年检材料,并按要求上传至中注协年检系统。
  (二)党建
  1.《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信息表》;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政治面貌情况表》。
  注:会计师事务所无论是否成立党组织、有无党员,均须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信息表》。此外,各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代表人士模块中维护本所民主党派、无党派(需统战部门认定)、参政议政人士信息;成立党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党建管理模块中维护完善党组织和党员信息。
  (三)培训部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豁免个人申请表》。
  (四)监管部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申报表》。
  (五)财务部
  1.《会费发票统计表》;
  2.2024年生育的女性注师提供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注册会计师参检名单》。
  注:请对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资料清单》上报年检材料。
  (六)综合部
  1.《2024年度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价值贡献情况统计表》;
  2.《2024年度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情况统计表》;
  3.《会计师事务所人才招聘信息统计表》。
  以上除会员部材料需在中注协年检系统上传之外,其他部室材料不必上传系统,只需年检现场提报纸质版及电子版。
  四、年检方式
  2025年注册会计师年检实行现场检查。年检数据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2024年12月31日时点数据为准。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需分别登录注册会计师年检系统,分别上传年检材料(具体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材料上传完成后,再参加注册会计师现场检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也可根据需要在年检现场登录年检系统,上传年检材料。
  五、年检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各项要求,认真开展自查、系统申报、上报材料等工作,并对所填写内容真实性负责,确保检查工作按时顺利进行。
  (一)年检以机构自查为主,请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注册会计师在上报检查材料前,登录统一监管平台,核实并及时更新或补充个人基本信息。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做好本机构未参检人员的统计,根据需要填写《未参加202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注册申请表》,并交回证书原件及注册会计师印章。
  (三)注册会计师证书栏目已经填满需要换证的,请填写《换证申请汇总表》,并提交一寸蓝底免冠照片一张,照片背后请写上人员姓名,换发新证书。
  (四)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事由消除后,于8月31日之前再按上述程序进行检查。
  (五)按照工作计划,省注协将建立行业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除外)信息库,并将该信息库对接应用到会员管理的各个环节。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填写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六)上报材料查明为虚假材料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公开披露造假行为;
  2.记入诚信档案;
  3.在次年年检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七)根据中注协制度要求第二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所在的地方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1.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2.生育休产假的;
  3.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4.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符合要求的请填写《山东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豁免个人申请表》,在不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完成的前提下,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注册会计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六、其他事项
  (一)年检时间:2025年4月21日至5月30日(劳动节假期除外)。各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检时间安排见附件1。
  (二)年检地点:济南市中蓝海大饭店四楼(渤海厅)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28号
  (三)会费汇款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账  号:811250101190162791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西城支行
  (四)年检部室及电话:
  会员部 0531—82919635、82919689
  培训部 0531—82919679、82919695
  财务部 0531—82919658、82919659
  监管部 0531—82919698、82919692
  党 建 0531—82919661
  综合部 0531—82919686
  为保证年检工作按时有序进行,各地会计师事务所务必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来济南年检。
  附件:
  1.年检时间安排表
  2.材料清单及系统操作手册
  2-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2未参加202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
  2-3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注册申请表
  2-4换证申请汇总表
  2-5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2-6 202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信息表》
  3-1《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政治面貌情况表》
  4.《山东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豁免个人申请表》
  5.《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申报表》
  6.会计师事务所财务资料清单
  6-1《会费发票统计表》
  6-2《注册会计师参检名单》
  7.《2024年度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价值贡献情况统计表》
  7-1《2024年度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情况统计表》
  7-2《会计师事务所人才招聘信息统计表》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4月11日

相关附件:

附件.zip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