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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每日一税】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偷税改逃税,企业不申报直接构成逃税!
发布时间:2025-04-02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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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每日一税】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偷税改逃税,企业不申报直接构成逃税!

文/李冼

 

编者按:2025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对偷税有关表述进行了修订。现就该话题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5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对偷税及其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修订。

现试与大家探讨。

一、偷税及其法律责任修订条款对比

(一)现行规定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定义,列举穷尽式列举了偷税的四种手段。

(二)修订稿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下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逃税。纳税人逃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迟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篡改、伪造、非法删除电子凭证、电子发票等涉税电子数据或者涉税核算软件参数规则的;

(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列支出,转移、隐匿收入、财产或者借用、冒用他人名义分解收入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

(四)已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而不申报的;

(五)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逃税行为。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迟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本条所列手段骗取除出口退税以外其他退税款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处罚。

修订稿第七十三条,统一采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表述,实现法律术语的一致性,强化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但并未完全统一。该条款保留了列举式罪状,未采用像逃税罪一样的概括式罪状,与逃税罪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在税收征管法中,虽仍采用列举式,但原本的四种穷尽式列举此次改为非穷尽式列举,并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这一兜底条款。

同时,对争议较大的“不进行纳税申报”条款进行了拆分整理,使相关规定更加清晰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增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逃税行为”的兜底条款,突破现行偷税条款的穷尽式列举,以应对未来新型逃税手段,为打击新型数字化逃税(如NFT交易、跨境收入隐匿)预留空间。

二、申报义务与逃税认定的细化

(一)针对不同纳税主体的分类处理

修订稿第(四)项,已登记纳税人,比如企业,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而未申报的,直接认定为逃税。

修订稿第(五)项,未登记或无需登记纳税人,如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且未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仍不申报的,构成逃税。

一句话:企业不申报,直接构成逃税;自然人不申报,须经过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才构成逃税。

(二)“应纳税额较大”的配套规则

修订稿提出将配套具体计算方法和裁量细则,避免执行中的模糊性,如设定金额门槛或比例标准。

三、处罚机制的变化与完善

(一)罚款比例保持但适用更精准

均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50%至5倍 罚款,但修订稿通过细化行为类型,使处罚更具针对性。

新增处罚对象:纳税人缴税后通过逃税手段骗取如即征即退、留抵退税等其他退税款,出口退税除外,按逃税处理。

(二)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责任标准一致

扣缴义务人采取相同手段不缴已扣税款的,处罚标准与纳税人一致,强化扣缴责任。

小结:本次修订体现了从“堵漏”到“防变”的立法升级,通过 “术语统一+手段扩展+兜底覆盖” 三重路径,全面升级逃税治理框架:

消除“偷税”与“逃税”的表述分歧,减少司法衔接障碍,实现与刑法协同;针对平台经济、数字经济中的收入拆分、电子凭证篡改等行为,覆盖新型业态的精准打击;通过分类条款和裁量细则,兼顾执法刚性与灵活性,兼顾了平衡执法弹性。

为此,对企业而言,需重新评估税收优惠适用合规性,完善电子数据管理,坚决杜绝不申报行为,防止被税务机关定性逃税;对自然人而言,应关注“应纳税额较大”标准,避免因偶发应税行为(如股权转让、直播打赏)未申报被定性为逃税;对税务机关而言,随配套细则出台,需统一“税额较大”的量化标准,降低执法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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