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本期,老戴和大家分享指引里面最后一个行业指引——建筑行业篇。根据国际惯例,也是先和大家摘录分享指引对建筑行业的概述。
一、行业概述
(一)建筑行业组织架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筑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我国的建筑业企业规模较大的有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建筑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建筑业行业的组织结构分为直线制、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矩阵制、母子公司制、公司协作制等六种。目前,建筑业企业普遍采用的是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
(二)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主要举措
略
(三)行业特点
1.经营周期长,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施工地往往不一致。
2.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劳动生产率较低。
3.市场竞争激烈,挂靠、转包、分包现象十分普遍。
4.建筑工程投资巨大,往往需要施工方垫付资金,经常出现拖欠工程款现象,导致资产负债率高企。
5.用工成本增加和融资成本上升促使行业利润率不断降低。
6.我国投资项目中大部分是固定资产投资,与建筑业息息相关,该行业极易受宏观政策变动的影响。
(四)经营方式
建筑业的主要经营方式是建设单位与建筑安装企业通过不同形式建立承发包关系,签订施工合同,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最常见的承包方式分为包工包料、包工半包料及包工不包料;另外,还存在转包、挂靠等多种经营模式,被挂靠企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二、生产经营流程
建筑业企业在承接各项工程作业时,基本都把项目部作为基本实施单位.生产经营的整个流程也都围绕项目部展开。较为规范的建筑企业主要生产流程为:
(一)项目考察。
(二)公司投标。
(三)成立项目部。
(四)编制成本计划。
(五)项目实施。
(六)项目完工。
(七)项目部解散。
三、大型建筑企业的特点
(一)承接高端、复杂建设项目的主力军。
高资质等级是其承揽大型项目的先天优势条件,能够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设计和施工一体化、全过程服务。
(二)具有布局全国的大战略。
相对于中小型建筑企业较小的经营范围,大型建筑企业的触角伸向全国,项目“遍地开花”。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开拓者。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规划的实施,我国大型建筑企业在多年来完成大量境外项目、树立优秀品牌的基础上,又将迎来一个新的繁荣期。
(四)更多社会责任的承担者。
大型建筑企业具有较大的经济体量和较好的社会信用,往往与政府合作承接大量的“BT”(建设-移交)、“BOT”(建设-运营-移交)项目,有利于缓解政府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巨额投资压力。
四、财务核算特点及基本内容
(一)财务核算特点
根据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特点,相应的财务核算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一级核算。多发生在小型企业,核算集中在总部,会计凭证也均在总部。
2.二级核算。项目部主要核算项目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确认收入,会计凭证、明细账均在项目部,并按期报送财务报表汇总到总部,总部财务报表反映的是该企业全部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三级核算。分公司、项目部分别核算,最终将报表汇总至总部,总部反映所有经营成果,会计凭证、明细账均在项目部,分公司根据各项目部的报表汇总,核算分公司所属项目经营状况,并按期报送财务报表汇总到总部。
财务核算的基本内容,指引中主要是根据建造合同准则来介绍的,由于建造合同准则已经被新收入准则替代,所以这里就不摘录了。
五、行业特殊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政策
由于指引是2015年发布的,当时建筑业还是处于营业税年代,所以指引介绍的是营业税政策。老戴将其替换为“营改增”以后的增值税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现代服务”等税目征收增值税。
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9目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此处跟营业税年代的规定有所差别,首先,营业税年代明确规定分包方只能为单位,即如果分包方是个体户或者个人,则不能适用差额计征营业税,但增值税的上述规定并未强调分包方的身份;其次,营改增后,由于一般纳税人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造成重复征税,因此,差额计征增值税的规定,仅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项目。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至于未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否还有督促其限期补办的规定;以及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是否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改革后老戴并未找到相关规定。
2.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4.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六、行业涉税管理难点
(一)增值税
1.收入确认存在问题。有些企业存在收入未按工程完工进度核算、以物抵债未确认收入以及赶工奖等价外费用未计入收入等情况;还有些企业集团总部将自有资金提供给成员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2.BT项目税收征管存在难点。由于BT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融资建设协议中未体现工程的合同金额等数据,企业往往不按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只有在政府分批支付回购款时才去实现税款。企业出于资金方面的原因,不能及时付给设备、材料供应商及分包单位款项,无法及时取得施工发生的成本费用发票,成本核算得不到可靠保证。
(二)企业所得税
1.成本核算不规范。有些建筑企业没有对项目成本进行分项核算,无法分项提供准确的成本数据。有些企业将实际未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有些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存在以白条、不合规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据等情况。有些企业分包、材料、劳务未取得发票,按合同金额暂估入账,存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做纳税调整的情况。
2.滥用临时人员工资税前扣除的问题。有些企业虚报临时用工人数,降低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水平和标准。有的企业分解单位正式职工收入,将部分工资收入纳入临时用工人员工资中。有的企业将无法正常处理的支出,通过虚列临时用工人员工资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其他方面
接受虚开发票、假发票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建筑企业为了虚增建筑成本,接受分包方、劳务公司和供应商等单位虚开的发票,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还有些建筑企业使用假发票入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严重。
以上就是指引有关建筑行业的概述内容的摘要,下期开始,老戴和大家分享行业具体的税收风险事项。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