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为“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为“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为“69号文”)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分别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同期资料,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对象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若在2024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有关关联关系的构成条件,请查询42号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以及69号文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2.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应当进行关联申报。有关国别报告的报送条件,请查询42号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3.若企业在2024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柜台申报和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推荐采用便捷的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或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上角的搜索栏录入关键词进行查找。
(三)申报期限
请各位纳税人于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的关联申报。
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请按照42号公告第九条及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如需查询关联申报办税指南,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路径为:【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国际税收】>【涉税申报】>8.2.4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链接:http://xiamen.chinatax.gov.cn/bszn/B231.html
2.纳税人如需获取关联申报的填报示例,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网站下载中心获取。路径为:【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报下载】>在搜索栏输入关键词“关联”。
链接:http://xiamen.chinatax.gov.cn/content/1035262310.html
二、同期资料准备注意事项
(一)报送对象
根据42号公告和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以下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准备同期资料:
1.主体文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①年度内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②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本地文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①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②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③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④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⑤未达到上述条件,但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在2024年度发生亏损。
3.特殊事项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如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应当就成本分摊协议准备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如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豁免条件
在2024年度,企业若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不需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二)报送要求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12个月内准备完毕,并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报送。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2024年度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并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报送。
上述同期资料,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报送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或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上角搜索栏录入关键词进行查找。
三、其他注意事项
各位纳税人如对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有关事项仍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