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涉税风险
【应收票据】涉税风险
【应收股利】涉税风险
【应收利息】涉税风险
【应收账款】涉税风险
【其他应收款】涉税风险
【预付账款】涉税风险
【存货】涉税风险
【合同资产】涉税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将其计入 “实收资本”或 “股本”科目,分析该项目的期末余额有以下要点。
1.了解被投资单位、持股股权比例、核算方法、是否提取减值准备、对 “投资收益”项目的影响、是否构成特殊关联交易事项、股权价格是否公允。
2.对外股权投资增加的分析一般情况下货币性资产投资不会产生税收。我们应重点关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关注其贷方科目是“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一定会产生税收,可通过纳税人提供的会计报表上长期股权投资期初、期末金额判断,即其金额出现元、角、分 (排除用外币对外投资),即 “元、角、分评估法”,对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时产生的元、角、分进行判断评估增值产生的税收。
一、长期股权投资增加
1.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不征营业税,转让股权时,也不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以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要征收增值税。
2.以2009年1月1日以前的设备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按照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一律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以外购的原材料或者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4.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即长期股权投资增加要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减少进行关联比对分析,找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5.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依据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协议生效及登记手续)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2020年A企业将生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取得B公司的30%股权,对外投资的产品成本2000万,市场不含税售价3000万元,2021年A企业将该股权转让给C企业,股权转让价3500万。
2020年,A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增值税视同销售,自产产品对外投资,视同销售收入=3000万,应交增值税3000*0.13=390万
借:长期股权投资 33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
贷:库存商品 2000
A企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公允价值-成本=3000-2000=1000万元,分五年均匀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以2020年确认所得2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2020年应确认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000+390+200=2590万元。
2021年A企业转让股权,首先当年应一次性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800万元;其次股权计税基础未调整到位的800万元应一次调整到位,调整后的股权计税基础为3390万元,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为3500—3390=110万元。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少
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少的分析应查明原因,确定是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还是被投资单位清算,并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转让收入减去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计量、持有阶段、处置阶段的税会差异,将会产生涉税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下一般没有税会差异,权益法核算下税会差异案例解析
一、初始计量:
假设A公司于2019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6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4000万元(假设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请问A公司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60,000,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00.00
由于240,000,000.00*30%=72,000,000.00,60,000,000.00 < 72,000,000.00,需要将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2,00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12,000,000.00
税法不认可会计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调整12,000,000.00元,相应的营业外收入需要纳税调减,申报表调整如下图:

二、持有阶段
【接上】假设2019年12月31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和为30000万元,其中2019年实现的净损益为6000万元。但B公司股东会尚未宣告分派股息、红利。请问A公司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8,000,000.00
贷:投资收益18000,000.00
由于B公司股东会尚未宣告分派股息、红利,A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并不属于税法上收入确认时点,需要进行纳税调减,申报表如下:


【接上】假设2020年5月10日B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分配25,000,000.00元的利润,A公司可以获得7,500,000.00元。5月15日A公司收到股息款。请问A公司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B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时,A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7,5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500,000.00
A公司收到股利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7,500,000.00
贷:应收股利7,500,000.00
B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股息款需要缴税,由于会计并不影响当期损益,需要进行纳税调增。申报表填写见下图:


同时,A公司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免税优惠。


三、处置阶段
【情形一】假设A公司于2019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6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4000万元(假设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假设2019年12月31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和为30000万元,其中2019年实现的净损益为6000万元。但B公司股东会尚未宣告分派股息、红利。假设2020年5月10日B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分配2500万元的利润,A公司可以获得750万元。5月15日A公司收到股息款。假设2021年8月20日,A公司以8300万元的价格转让所持有的B公司30%股权。请问A公司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借:银行存款83,0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72,000,000.00
——损益调整 10,500,000.00
投资收益 500,000.00
由于税收确认为收益,所以填写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情形二】假设2021年8月20日,A公司以50,000,000.00元的价格转让所持有的B公司30%股权。请问A公司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借:银行存款50,000,000.00
投资收益 32,5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72,000,000.00
——损益调整10,500,000.00
由于税收确认为损失,因此需要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我们发现,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不论是收益还是损失,不论填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还是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最后纳税调整金额都是22,500,000.00元。正如前文所讲到的,资产从投资到处置整个期间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合计为0.00。因为投资阶段和持有阶段纳税调减合计22,500,000.00元,因此处置时无论填哪张表,结果一定是纳税调增22,500,000.00元,所有环节纳税调整情况如下表:

还有,特殊性税务处理:五个条件、双方一致
特殊性税务处理:
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转让方确认取得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原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支付比例
收购方应确认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转让方原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转让方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转让所得
案例:
甲公司2021年8月以现金100万元和价值900万元的丁公司股权,从乙公司处购入其所持有的丙非上市公司股权。丙公司股权的账面计税价值8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双方均按照特殊性税务重组处理。2022年3月甲公司取得丙公司分红10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11月甲公司将所购入的丙公司70%股权以1000万元转让给丁公司,甲公司账面未确认所得。
答案:
非股份支付部分应确认的所得=(1000-800)×100÷1000=20;甲公司取得丙公司股权计税基础=800+20=820;乙公司取得丁公司股权计税基础=800+20-100=720;居民企业股权投资分红收益免税;甲公司转让股权应确认的所得=1000-820*70%=426。调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26万元。
(2)对被投资单位清算的,按照财税〔2009〕60号的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例:乙公司持有A公司10%的股权,计税基础为100万元。A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8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800万元。A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决定清算注销。清算结束,乙公司收回资金150万元。
根据60号文,乙公司收回的150万元资金中,应确认的股息所得=800×10%=80(万元);应确认收回的投资成本为100万元;其余部分150-80-100=-30(万元),应确认乙公司的股权投资损失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