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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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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4-28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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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柬埔寨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6号  发布时间:2025-04-28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鲜食榴莲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榴莲(以下简称榴莲),学名Durio zibethinus Murr.,英文名Durian。

  三、允许的产地

  柬埔寨榴莲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榴莲的果园、包装厂须经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称柬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柬方应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批准注册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番石榴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2.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3.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4.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

  5.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i

  6.橡胶白根病菌Rigidoporus lignosu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榴莲果园应在柬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坏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柬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柬埔寨榴莲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针对番石榴实蝇,输华果园须从开花期至收获期,使用诱捕器开展实蝇的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至少安装3个诱捕器,每两周检查一次。一旦监测到实蝇,须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禁止出口。

  4.针对介壳虫类有害生物,输华果园应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15天进行一次有害生物监测,检查果实、茎、枝和叶上是否有介壳虫发生。除视觉检查外,还应在枝条、茎干处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法监测有害生物,一旦发现应进行有效防治。

  5.针对橡胶白根病菌,输华果园应在生长期定期开展监测和防治,实施适当的农场耕作和栽培技术,以防止该病菌的发生。

  6.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柬方或者其授权机构培训。

  7.所有注册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榴莲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柬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榴莲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榴莲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4.包装好的榴莲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5.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榴莲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2.输华榴莲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并采用高压气枪或水枪吹喷和刷洗等有效措施清洁果实表面,必要时可用细软干净的棉布对榴莲外表进行手工擦拭,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介壳虫、虫卵、病原孢子等。同时,包装过程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3.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品种、出口国、产地、注册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装有输华榴莲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柬方或其授权机构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榴莲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榴莲输华。柬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柬方应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货物,柬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Durian Fruits from Cambod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柬埔寨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贸易正式开始前,柬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榴莲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榴莲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榴莲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榴莲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柬埔寨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柬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榴莲进口。柬方应查明原因,督促相关果园、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中方认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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