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全文废止
2025-04-12
2025-04-12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67号  发布时间:2004-09-14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2004]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经纪公司聘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取得任职资格;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在期货经纪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二、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从事经济或者与经济相关的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拟任董事长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要求其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一)在证券、期货或者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管理岗位或者监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在教学、科研机构从事与上述金融行业有关的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取得经济、管理、法律类高级职称,并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七年以上;

(四)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十年以上。

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在核准其任职资格时,派出机构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监管建议,提示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划分董事长和经理层的职权,董事长不得行使按照章程规定应当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行使的经营管理职权,要求公司合理配置其经理层。在持续性监管中,派出机构还应当加强对该公司责任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董事、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禁入期未满的;

(九)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十)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十一)近三年受过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

(十二)近三年受过其他监管部门处罚,不适宜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的。

四、期货经纪公司(拟任职公司)申请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一);

(三)拟任职公司董事会拟选举或者聘任高管人员的决议原件;

(四)拟任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从业经历证明;

(五)拟任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对拟任人员的鉴定材料和拟聘任的明确意见;

(六)拟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申请表中);

(七)拟任人员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拟任人员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拟任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内容应包括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无犯罪记录的结论,该证明在三个月内有效);

(十)关于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个人声明(附件四);

(十一)两位推荐人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第(四)、(五)项可作为董事会决议附件,第(六)、(七)、(八)、(十一)项需加盖拟任职公司公章。

五、拟任人员在其任职资格申请表中的陈述应当真实、完整和准确,拟任职公司要在鉴定材料中予以确认。拟任职公司对拟任人员的鉴定材料应由董事会决议通过,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有拟聘任高管人员的明确意见:

(一)拟任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

(二)拟任人员遵守期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

(三)拟任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四)拟任人员的执业表现。

六、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必须有两位具有期货、证券、基金等经营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推荐人的推荐。

推荐人对拟任人员的推荐意见应当如实说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包括何时认识,如何认识,与被推荐人的熟悉程度等内容),如实说明推荐的理由,并陈述被推荐人的情况。推荐意见中有虚假、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记入推荐人的高管人员诚信档案。推荐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拟任人员的关系及了解的程度;

(二)被推荐人的职业道德情况;

(三)被推荐人的遵规守法情况;

(四)被推荐人的业务水平;

(五)明确的推荐意见。

七、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审核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受理、审核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

(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和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派出机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予以补正,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派出机构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核。

(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申请材料过程中,应对拟任人员进行考察谈话并做记录,谈话记录记入高管人员管理档案。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查后,提出是否核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初审意见。无论同意核准或者不予核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派出机构均应出具有明确意见及详细理由的初审报告,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同时完成向高管人员数据库的数据报送。除按照规定可以扣除的时间外,派出机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初审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要求派出机构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补充调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审核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任职条件的,核准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对于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八、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与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条件相同。

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核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从事期货工作二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三)熟悉期货法规、规章和监管制度;

(四)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业务规则;

(五)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形,且不违反《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九、期货经纪公司任用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二);

(三)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拟任用决议原件,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拟任用决议须按章程规定作出;

(四)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七)关于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况的个人声明(附件四);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期货经纪公司非执行董事、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董事、监事职责;

(二)具有经济管理工作经验;

(三)了解期货法规、规章和监管制度;

(四)熟悉期货经纪公司章程;

(五)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的情形。

十一、期货经纪公司选任非执行董事、监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公司报告文件;

(二)任职报告表(附件三);

(三)股东会决议原件;

(四)关于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个人声明(附件四);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作出拟任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报申请材料。

十三、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作出拟任用非执行董事、监事的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期货经纪公司选任的非执行董事、监事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告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更换符合条件的非执行董事、监事。

十四、已经取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其他期货经纪公司担任高管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任职资格核准适用简易程序:

(一)已经取得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并在期货经纪公司连续任职一年以上并至少参加过一次任职资格年检且通过;

(二)已经取得董事长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其他期货经纪公司担任董事长,已经取得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其他期货经纪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离开原任职公司不超过六个月(从原任职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时起,到拟任职公司提出任职资格申请时止);

(四)在原任职公司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者严重失信记录;

(五)未出现《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

十五、按照简易程序办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拟任职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任职公司董事会选举或者聘任高管人员决议原件;

(三)拟任人员对其在原任职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任人员对其在原任职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任人员在原任职公司的职务、职责、任职时间、履行职责情况、任职期间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有关问题应负的责任、离开原任职公司的具体原因等。

十六、按照简易程序核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重点考察拟任人员在原任职公司期间的任职表现,包括胜任能力、违法违规记录、诚信记录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的报告,并同时完成向高管人员数据库的数据报送。中国证监会根据派出机构的报告下发核准决定。

受理申请的派出机构可向拟任人员原任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就其陈述等情况进行核查,原任职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十七、期货经纪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之间在本公司转任,或者总经理、副总经理转任本公司董事长的,不需要办理任职资格核准,但公司应当在该高管人员职位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转任或者兼任本公司总经理的,应当另行申请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可适当简化。

十八、已经取得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其他期货经纪公司仍担任上述职务的,拟任职公司应提交拟任人员对其在原任职公司的任职情况的陈述。符合下列条件的,不要求提供本通知第九条所列的第(四)、(五)、(六)、(七)项材料:

(一)离开原任职公司不超过六个月(从原任职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时起,到拟任职公司提出任职资格申请时止);

(二)在原任职公司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任职条件。

已经取得执行董事、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公司内转任上述职务的,不需要办理任职资格核准,但公司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申请材料反映和拟任人员陈述的情况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核申请材料的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书面说明和解释。

二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进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时,应当通过高管人员数据库对拟任人员以往的从业经历和任职情况进行核查,凡发现有不良记录的,应当进行重点审核。

二十一、对于期货经纪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进行审核时,应当与原件进行一一核对并签字确认。

二十二、期货经纪公司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在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按照规定要求向高管人员数据库系统报送高管人员的相关数据,并在取得任职资格后及时进行数据更新。

二十三、如果拟任人员在申请材料中的陈述存在虚假、隐瞒、重要遗漏等问题,或者拟任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有关申请材料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故意误导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在一年内不予受理该拟任人员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拟任人员或者拟任职公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予以行政处罚,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拟任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出现上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对拟任职公司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公司相关申请事项予以重点审核,或者对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施行重点监管。

二十四、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离职的,公司应当在该高管人员停止履行职责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期货经纪公司出现高管人员缺位时,应当指定其他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代其履行职责,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同时应当及时申报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并任用新的高管人员。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核准高管人员等任职资格后,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实施量化考核,组织后续培训,进行责任制度检查和任职资格年检等方式对其进行持续性监管。

二十六、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必须在申请任职资格前或者取得任职资格后一年内参加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培训并且考核合格。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以往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规定的,仍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略)

2、任职资格申请表;(略)

3、任职报告表;(略)

4、个人声明(参考格式)。(略)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