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虚开发票且在账薄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被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509,771.08元;因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且税款无法代扣代缴行为,被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5倍的罚款,计5,148,640.83元;合计5,658,411.91元。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对上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公司另须缴纳滞纳金301,375.06元。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合计5,959,786.97元,拟不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2022年-2024年损益的影响分别为4,431,483.93元、717,156.90元和811,146.14元。
一、事项背景和前期情况
某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2]6501号】,对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4,431,483.93元。
2023年8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进展公告》,根据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3]6502号】,对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由4,431,483.93元调整为5,148,640.83元。2025年3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司再次收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5]33号】,对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由5,148,640.83元调整为5,658,411.91元。
二、事项的结果
2025年4月10日,公司收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稽一罚[2025]44号】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一处[2025]110号】。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虚开发票且在账薄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被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509,771.08元;因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且税款无法代扣代缴行为,被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5倍的罚款,计5,148,640.83元;合计5,658,411.91元。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对上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公司另须缴纳滞纳金301,375.06元。上述罚款和滞纳金所涉事项的事实与前期公告基本一致,主要内容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我局(所)于2020年05月29日至2025年04月01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9号)2003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所属期内涉嫌接受的虚开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2018年期间,你企业通过银行汇款、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账薄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票面额合计12312732.62元。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无法代扣代缴。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企业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账薄资料、询问笔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决定对你企业虚开发票且在账薄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509771.08元;对你企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且税款无法代扣代缴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5倍的罚款,计5148640.8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658,411.9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涉相关情况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司2017年至2018年取得的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虚开的总金额为12312732.6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应调增2017年、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中:2017年调增5242132.62元、2018年调增7070600元。公司2017年至2018年支付中高层职员的奖金8234563.96元准予在税前扣除,应调减2017年、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中:2017年调减4187313.12元、2018年调减4047250.84元。共计应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1054819.5元、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3023349.16元,应补征2017年企业所得税263704.87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755837.29元,共计1019542.16元。公司已于2021年5月、2024年11月自行补缴入库。对上述已补缴的企业所得税1,019,542.16元,根据《税务处罚决定书》公司被处以0.5倍罚款509,771.08元,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司另须缴纳滞纳金301,375.06元。
三、事项的主要情况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所涉及事项主要为:
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方式,向部分员工发放了8,234,563.96元奖金(已计入公司当期期间费用),未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432,427.22元。税务机关对公司处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5倍的罚款5,148,640.83元。该事项共涉及员工15人,其中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人。公司原控股股东、董事长、总裁沈某军2017年-2018年占用公司的资金(金额4,078,168.66元,通过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为沈某军垫支费用的形式占用)于2020年-2021年退回,公司收到退回资金后于2020年后陆续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17年-2018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19,542.16元处以0.5倍的罚款509,771.08元,另须缴纳滞纳金301,375.06元。
四、后续措施和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合计5,959,786.97元,拟不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上述事项所涉资金占用、薪酬及财务管理等,公司已完成整改。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公司根据前期《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情况,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对税务机关拟处罚金额已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计入各期营业外支出和预计负债)。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2022年-2024年损益的影响分别为4,431,483.93元、717,156.90元和811,146.14元。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某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2日
来源:巨潮资讯网
近日,某上市珠宝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因虚开发票且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被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509,771.08元;因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且税款无法代扣代缴行为,被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5倍的罚款,计5,148,640.83元,合计5,658,411.91 元。此外,公司对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需缴纳滞纳金301,375.06元。
从公告内容来看,公司取得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虚开的普通发票,共计12,312,732.62元,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方式,向部分员工发放了8,234,563.96元奖金。尽管此部分支出是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的,但税务机关仍然允许公司作税前扣除,亦没有将此部分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以罚款。这说明税务机关认为,发票并非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对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的支出,也可以税前扣除。进一步地,该部分支出具有真实性,并没有导致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后果,不满足偷税的构成要件。但公司向员工发放奖金,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公司作出处罚。
第二部分,公司通过取得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虚开发票的方式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沈某军垫支费用4,078,168.66元。该部分支出属于沈某军的个人支出,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无法作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要求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19,542.16元(4,078,168.66×25%)及相应的滞纳金301,375.06元。进一步地,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此部分支出税前扣除,导致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构成偷税,税务机关对此处以公司0.5倍罚款509,771.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