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江苏财税法规
19wpb0thecwf7
全文有效
2025-04-15
2025-04-15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2025年度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苏工信综合〔2025〕61号  发布时间:2025-02-28  
 

各设区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74号)和《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4〕3号),现制定2025年度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指南(附件1~3,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并就项目组织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一)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重点支持企业创新载体建设、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奖励、临床试验机构创新药械研发服务等。

(二)智改数转网联。重点支持国家卓越级智能工厂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等。

(三)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1650”产业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服务产业发展重点活动、开放原子开源专区建设、大学生企业实习实训基地等。

(四)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重点支持省内制造业贷款项目贴息(按照《江苏省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2025年)》执行)。

免申直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支持主体,非免申直达项目按下述基本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基本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申报遴选工作。

二、基本申报条件

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满足的基本申报条件:

(一)在江苏省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诚信守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无未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同一重点支持方向中,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类别(指重点支持方向中的具体类别,下同)项目,已获得省制造强省建设或以前年度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但尚未完成验收的,本次不能再申报同类别项目。

(四)同一项目未获得过省级(含)以上专项资金支持,有规定明确需省级支持的项目除外。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部门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五)申报项目的相关发票不得重复使用。

(六)《项目指南》明确的各类项目支持条件。

三、申报流程

“筑峰强链”重点企业可直报省工信厅(以下简称“直报项目”),也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单位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直报项目除外)。省属事业单位须经其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行文向省工信厅直接申报。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入省工信厅网上政务服务旗舰店(网址:https://www.jszwfw.gov.cn/col/col140127/index.html),点击“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原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立项审核,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入申报页面,页面自动提醒申报主体是否可以直报。

(一)直报项目

1.申报主体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中选择“直报省工信厅”,在线填写《2025年度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并按要求上传其他申报材料。

2.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0M,可提交多个文件。申报主体应线下将相关材料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至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3.直报项目由省工信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4.直报项目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5年3月1日,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过时不再受理。

(二)非直报项目

1.申报主体在线填写《2025年度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并按要求上传其他申报材料。

2.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0M,可提交多个文件。申报主体应线下将相关材料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至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3.各设区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推荐单位”)通过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172.26.194.185/support-library-platform/#/login)审核本地区非直报项目材料。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推荐单位行文上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并附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非直报项目汇总表(附件4,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市)申报材料在报省工信厅的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工信局。

4.项目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完整性严格把关。项目推荐单位应:(1)重点审核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是否真实、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条件、是否按规定提供审计报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2)会同同级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非直报项目申报主体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查;(3)开展项目真实性核查(附件5),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的,对所有申报项目开展真实性核查;申报数量超过20个的,按照新增数量的20%累加核查;(4)对拟推荐项目与本地区获得省级其他涉企资金、国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比对查重,重复申报项目不得推荐申报。

5.非直报项目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5年3月1日,项目推荐单位初审并报送行文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7日,过时不再受理。

四、基本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应在线填报或上传以下基本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须有申报主体盖章和有关负责人签字;如涉及项目投入,须列出不含税额)。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建设方案等,根据各类项目要求提供),并提出任务目标、绩效目标、主要实施内容等重点内容(如涉及项目投入,须列出不含税额)。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四)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6)。

(五)由综合评价A级(含)以上(江苏省域外无评级会计师事务所由申报主体出具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2023年度审计报告(须附二维码)和2024年度财务报表(单位或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其中,年度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正文(须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六)按照投入予以补助的项目,须提供由综合评价A级(含)以上(江苏省域外无评级会计师事务所由申报主体出具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须附二维码;如涉及项目投入,须列出不含税额)。报告正文(须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包括但不限于:申报项目建设期限、支持条件规定期间已投入占总投入的比重、已投入资金具体明细金额、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要求等。

(七)申报项目投入或营业收入存在关联交易的,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不得虚报产品价格。

(八)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九)《项目指南》明确的各类项目申报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精准遴选项目。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加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政策宣传力度,聚焦“1650”产业体系,认真梳理重点产业链长短板、标志性重大项目,组织推荐一批技术水平高、对强链补链延链有显著促进作用、对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制造强省建设有带动作用的好项目,增强企业获得感。

(二)压实主体责任。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如项目申报主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申报材料,须在项目申报表中填写提供咨询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名称、委托费用等信息。申报主体应审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被财政、证监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3年内省工信厅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不予采信。因提供的审计报告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虚假、重大失实报告,或存在审计程序严重缺失、审计证据明显不足等问题的,由此造成的项目被取消或资金被收回,责任由申报主体自负。根据有关规定,一经发现申报主体有假项目、假发票、假审计报告、联合社会中介机构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票否决,3年内不得申报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在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中出具不实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在三年内不采信其对上述有关工作出具的报告。

(三)加强跟踪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省工信厅专项资金项目在线监管,主动配合省工信厅对单位数据信息的采集分析。对支持的事前事中类项目,省工信厅在公示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签订(附件7)。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收款证明(银行对账单)上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并按季度上传项目实施进展等监管信息。

(四)加强绩效评价。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加强非直报项目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项目推荐单位具体实施非直报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直报项目绩效评价由省工信厅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省工信厅网站和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已上传各类项目申报流程视频,申报主体可登录网站和系统查看。省工信厅机关纪委进行监督,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工信厅纪检监察组根据需要开展再监督。

网络技术咨询电话:025-69652990。

业务咨询电话:省工信厅综合规划处,025-69652839;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025-83633103。具体类别咨询电话见附件8。

        举报电话: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工信厅纪检监察组,025-69652843;省工信厅机关纪委,025-69652802。

 

 

附件:

附件1~3:2025年度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pdf

附件4:2025年度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 非直报项目汇总表.docx

附件5:2025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真实性核查表.docx

附件6:2025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docx

附件7:2025年度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docx

附件8:2025年度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联系方式.docx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