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木林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5-04-16 10: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
京顺木税通〔2025〕1号
北京茂荼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13MADQEA7A43)
事由:1.对你单位出口的关单进行核实发现,你单位2024年报关出口关单,涉及出口货物金额135078043元(价税合计),应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按照4%所得率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税款1350335.17元,另需按日加收滞纳金。
2.按照出口退税相关政策,对你单位出口的关单进行核实发现,你单位2024年报关出口关单,涉及出口应征税货物金额4497125元(价税合计),应纳税额44525.99元。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涉及税款44525.99元,另需按日加收滞纳金。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
通知内容:责令你单位自文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修改申报表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告知: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按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申请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5年4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高丽营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5-04-16 10: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
京顺高税通〔2025〕0401号
北京兴鸿思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13MADM4WHM8G)
事由:1.对你单位出口的关单进行核实发现,你单位2024年报关出口关单,涉及出口货物金额200383860元(价税合计),应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按照4%所得率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税款1993315.54元,另需按日加收滞纳金。
2.按照出口退税相关政策,对你单位出口的关单进行核实发现,你单位2024年报关出口关单,涉及出口应征税货物金额106282917元(价税合计),应纳税额1052306.11元。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涉及税款1052306.11元,另需按日加收滞纳金。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
通知内容:责令你单位自文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修改申报表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告知: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按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申请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5年4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高丽营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5-04-16 10: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
京顺高税通〔2025〕0402号
北京鸿诚峰尚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13MADPMK673U)
事由:1.对你单位出口的关单进行核实发现,你单位2024年报关出口关单,涉及出口货物金额242383692元(价税合计),应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按照4%所得率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税款2420220.22元,另需按日加收滞纳金。
2.按照出口退税相关政策,对你单位出口的关单进行核实发现,你单位2024年报关出口关单,涉及出口应征税货物金额36528696元(价税合计),应纳税额361670.26元。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涉及税款361670.26元,另需按日加收滞纳金。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
通知内容:责令你单位自文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修改申报表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告知: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按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申请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5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