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行人缴纳的税费滞纳金被北京所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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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财务内控规范性
根据申请文件:……(2)公司2021-2023年度均存在税费滞纳金,各期分别为169,879.73元、261,253.61元、7.41元。……
请发行人:……(2)说明税费滞纳金发生的背景及原因,缴纳税费滞纳金的具体情况,涉及的税种和金额,与发行人收入利润和相关税费金额、税率是否匹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回复说明】
二、说明税费滞纳金发生的背景及原因,缴纳税费滞纳金的具体情况,涉及的税种和金额,与发行人收入利润和相关税费金额、税率是否匹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一)说明税费滞纳金发生的背景及原因,缴纳税费滞纳金的具体情况,涉及的税种和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缴纳税费滞纳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税费滞纳金 |
0.2058 |
0.0007 |
26.1253 |
16.9880 |
1.2021年发生税费滞纳金的背景和原因以及滞纳金缴纳情况
202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荆门税稽处〔2021〕17号),经对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认定公司在2018年1月 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如下少缴漏交税费事项:
税种 |
年度 |
事项 |
应补缴税金金额(万元) |
增值税
|
2019年度 |
公司向客户赠送配件,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 |
3.17 |
废品收入,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和计提销项税 |
0.34 |
||
2020年度 |
公司向客户赠送配件,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 |
3.98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019年度 |
补交增值税 |
0.25 |
2020年度 |
补交增值税 |
0.28 |
|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
2019年度 |
补交增值税 |
0.16 |
2020年度 |
补交增值税 |
0.18 |
|
房产税
|
2018年度 |
对房产价值调整计价 |
6.17 |
2019年度 |
对房产价值调整计价 |
6.36 |
|
2020年度 |
对房产价值调整计价 |
6.62 |
|
印花税 |
2018年度 |
暂估差错 |
-0.02 |
2019年度 |
对印花税税目和计税依据把握不准 |
0.45 |
|
2020年度 |
对印花税税目和计税依据把握不准 |
0.01 |
|
企业所得税
|
2018年度 |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金额不符合政策,并考虑补缴税费等因素影响 |
8.76 |
2019年度 |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金额不符合政策,并考虑补缴税费等因素影响 |
5.96 |
|
2020年度 |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金额不符合政策等原因,并考虑补缴税费等因素影响 |
11.98 |
《税务处理决定书》(荆门税稽处〔2021〕17号)要求对发行人补缴税费合计54.65万元,并从滞纳金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21年11月,公司向税务部门补缴了相关税费,并缴纳滞纳金16.99万元。就上述事项,税务机关未对发行人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2.2022年发生税费滞纳金的背景和原因以及滞纳金缴纳情况
2022年12月,经自查发现,公司存在应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税种 |
年度 |
事项 |
应补缴税金金额(万元) |
企业所得税 |
2020年度 |
对2020年度盈利进行审计调整 |
83.81 |
房产税 |
2021年度 |
因《税务处理决定书》(荆门税稽处〔2021〕17号)对公司房产价值调整计价 |
15.51 |
增值税 |
2022年度 |
漏缴 |
0.06 |
2022年12月,公司向税务部门补缴了相关税费,并缴纳滞纳金26.13万元。就上述事项,税务机关未对发行人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3.2023年发生税费滞纳金的背景和原因以及滞纳金缴纳情况
2023年,公司经自查发现,公司迟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9万元,产生滞纳金0.0007万元。公司已及时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报告期内,税务机关未就上述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事项对发行人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4.2024年发生税费滞纳金的背景和原因以及滞纳金缴纳情况
2024年8月,经自查发现,公司漏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0.35万元,产生滞纳金0.21万元。公司已及时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报告期内,税务机关未就上述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事项对发行人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报告期内,滞纳金与发行人收入利润和相关税费金额、税率是否匹配发行人报告期内较大金额滞纳金涉及的税种和金额(1万元以上)、与发行人收入利润和相关税费费用、税率匹配的情况如下:
期间 |
涉及税种 |
税金所属期 |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利润金额(万元) |
税率 |
税额(万元) |
加收滞纳金开始时间 |
加收滞纳金结束时间 |
滞纳金金额(万元) |
2021年 |
增值税 |
2019年 |
27.00 |
13% |
3.17 |
2020.01 |
2021.11 |
1.20 |
2020年 |
30.64 |
13% |
3.98 |
2020.02 |
2021.11 |
0.74 |
||
房产税 |
2018年 |
514.52 |
1.2% |
6.17 |
2018.04 |
2021.11 |
3.63 |
|
2019年 |
530.08 |
1.2% |
6.36 |
2019.04 |
2021.11 |
2.59 |
||
2020年 |
551.80 |
1.2% |
6.62 |
2020.04 |
2021.11 |
1.47 |
||
企业所得税 |
2018年 |
58.41 |
15% |
8.76 |
2019.06 |
2021.11 |
3.99 |
|
2019年 |
39.71 |
15% |
5.96 |
2020.01 |
2021.11 |
2.03 |
||
2020年 |
79.90 |
15% |
11.98 |
2021.06 |
2021.11 |
1.07 |
||
2022年 |
企业所得税 |
2020年 |
558.75 |
15% |
83.81 |
2021.06 |
2022.12 |
23.59 |
房产税 |
2021年 |
1,292.50 |
1.2% |
15.51 |
2021.01 |
2022.09 |
2.53 |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了欠缴税费及相应滞纳金,滞纳金与发行人收入利润和相关税费金额、税率相匹配。
(三)发行人缴纳滞纳金事项的整改措施及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在报告期内进行纳税更正,补缴相应税费及滞纳金。公司上述因补缴税款形成缴纳滞纳金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工作人员对税法及政策理解与适用存在一定偏差。为规避上述类似事项再次发生,公司定期组织财务人员深入学习会计准则、税务规定相关要求与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财务人员财税知识水平,保证账务及税务处理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务法规的要求;提高业务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认知水平,提高其税务风险管理意识。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公司整改效果良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了“征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其中“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被列入“征税行为”中,“罚款”则被列入“行政处罚行为”。因此,“加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而属于税款征收。
2024年8月15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税务局出具《证明》:“2021年度至2023年度,楚大智能存在因欠缴税费向我局补缴税费并缴税费滞纳金的情形。经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楚大智能已完成欠缴税费及滞纳金的缴纳,不存在任何欠缴的税费或滞纳金。楚大智能上述事项不属于行政处罚,2021年1月1日至今,楚大智能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税务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税务局分别于2024年2月10日、2024年7月8日和2025年1月15日分别出具的《证明》,在报告期内未发现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拖欠、拒缴税款及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所缴纳的税收滞纳金事项非主观恶意行为,且大部分金额是因报告期前事项所致,未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已积极整改;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税费滞纳金与发行人收入利润和相关税费金额、税率匹配,且不属于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拖欠、拒缴税款及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