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海涛声按语
公司建的儿园,已经“无偿移交”给教育局了,但产权却又还在公司名下,这岂不是“无偿了个毛线”,“移交了个寂寞”。
真是剪不断理还乱的“无偿”。
至于答复,不得不佩服,还真是击中了该问题的要害。
关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我单位房产的房产税申报问题
【问题内容】去年我公司新建了一家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局办学,产权在我公司名下,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需要缴纳房产税吗?是按照房产余值从价申报还是视同租金从租申报房产税?
【答复时间】2025-03-28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87]财税149号)规定:“纳税单位将房屋借给免税单位使用的,应由纳税单位按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