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罚[2025]2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南京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5-04-11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2023至2024年期间,南京市建邺区参神*装饰材料销售中心等16家单位开具给你单位7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398703.89元,税额13987.07元,价税合计金额1412690.96元,均已被证实为虚开。其中,你单位实际收到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发票共35份,金额340564.35,税额3405.65,价税合计金额343970元,另外37份发票你公司未收到未入账,价税合计金额1068720.96 元。经调查,你单位承接工程项目需要废旧钢板,你单位材料员孙某通过杨某购买废旧钢板,口头约定杨某将废旧钢板运至工地现场,验收合格后,凭发票结账。2023年,杨某送货金额共计343970元,当年6月杨某提供南京市建邺区参神*装饰材料销售中心等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价税合计金额294770元,收到发票后,材料员孙某按杨某要求现金支付294770元。2024年3月,杨某又提供南京市建邺区优*派装饰材料经营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金额49200元,材料员孙某现金支付了该货款。以上发票均已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1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