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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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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购买方、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取得收据,能否在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5-04-21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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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二十八

承租方等应税行为的购买方,支付违约金取得收据能否在税前扣除

文/段文涛

房屋租赁承租方违约,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出租方企业只能开收据给承租方(收取的租金还是开具了发票),税务局也无法代开租赁违约金发票。这种情况下承租方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另,《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列举的增值税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可见,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逾期交货违约金、“罚款”等款项,因并非基于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而由购买方收取的款项、反而却是购买方从销售方收取的款项,自然就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取得方在收取此类款项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只可以开具收据等收款凭证。
但是,如果是在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销售方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之外再从购买方收到的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罚款”等费用,均属于增值税销售价款的价外费用,即,构成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方(纳税人)对于收取的销售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开具发票时,价外费用选择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相同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约定时间内将房屋等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属于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出租方应按所适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分别依9%的税率(一般计税方法)或5%的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房屋租赁业务过程中出现承租方违约等情形,出租方企业对于收取的租金开具发票,但对于取得的承租方支付的违约金却只开收据,这种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却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是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

出租方企业发生房屋租赁业务,在取得租金的同时向承租方收取的违约金等价外费用,均属于该项租赁业务的销售额,应与租金收入一并按不动产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因此收取的违约金也应与房屋租金收入一样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中“不动产经营租赁”项下对应的编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当然,若租赁双方只是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项租赁业务尚未开始即告终止,不再发生租赁业务了,但承租方因违约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等,出租方收取后开具收据是没问题的。

★房屋承租方企业发生的房屋租金及其相关的违约金等支出,均应当取得出租方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凭据。

若支付该项违约金只取得了出租方开具的收据入账、税前扣除,系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却发票外的其他凭证或自制凭证用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则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违法行为,同时也不符合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规定,相应的支出将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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