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人张雪:王律师今天想和你一起探讨一下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哪种股权架构方式更能规避法律风险?
特邀嘉宾王溪:这个问题问得好!关于这个问题,应该先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都有哪些架构可以选择?
主持人张雪:在我们日常接触中总的来说有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和持股平台公司持股这三种方式。
特邀嘉宾王溪:是的,这是最常见的三种基础方式。其中自然人直接持股呢,最常见也最好理解。很多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的时候都是采用股东自然人直接设立公司的。
主持人张雪:近年来呢,仅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很多。从法律的视角,您觉得这种形式会有哪些风险呢?
特邀嘉宾王溪:如果是一人公司,也就是有且仅有一名股东的公司会存在被刺破公司面杀的可能性。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三款就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主持人张雪:这其实突破了以股东出资额为限的这种有限责任。对于公司债务,股东需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特邀嘉宾王溪:没错,实践中确实是这样的。
主持人张雪:那么,考虑了法律的风险之后,从涉税的角度来看,个人直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还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特邀嘉宾王溪:据我所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分红的个税税率是20%,法人股东分红企业所得税,依据现行政策无需缴纳。那么,相当于这两种持股方式相差了20%的税。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会有不少企业主选择用个人持股呢?
主持人张雪:是的,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特邀嘉宾王溪:这样从分红的角度看,个人持股确实比法人持股暂时税负高。所以平台公司持股是具有纳税缓冲垫的作用的,只要最后不分红到个人股东层面都暂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张雪:可以这样理解。
特邀嘉宾王溪:如果从股权转让的角度看,自然人持股和平台公司持股又会有哪些不同呢?个人所得税法对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20%的个税,企业对于股权转让所得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从股权转让的角度来看的话,企业所得税较个人所得税高出了5%的税负是吗?
主持人张雪:不能简单这样看,一方面因为持股平台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要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其满足小微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元以下,目前的优惠政策实际税负为5%;另一方面,如果持股平台公司向其自然人股东分红依然会有20%的理论税负。
特邀嘉宾王溪:这就是为什么企业从股权分红和股权转让两个角度平衡后,最后还是选择了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
主持人张雪: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很多的持股平台公司。这又是基于什么样的考量呢?
特邀嘉宾王溪:这就看股东设立公司的初衷是什么了?如果说股东有多个公司,彼此之间呢还希望能够资金融通,那么持股平台公司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
主持人张雪: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可以搭建三层公司股东,个人在顶端,然后持股平台公司作为二级同时持股多个实业公司,这些实业公司向持股平台公司的分红是暂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等于持股平台公司类似于一个集团公司内部的”资金周转站”
特邀嘉宾王溪:是的,就是这个意思。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是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不用缴税,在终端的股东不需要提款的时候,设立这样一个具有资金周转账功能的持股平台公司,可以有效衔接各个实业公司享受税收的政策扩大企业的再生产和再投资。
主持人张雪:王律师,这样也其实解决了很多实践中很多企业主采取股东借款的方式从公司提款然后用于其他关联企业的这种行为,从而引发的涉税风险。
特邀嘉宾王溪:但是设立这个持股平台公司的时候啊,也需要注意一些法律上的风险。
主持人张雪:你是指说很多家族企业采取注册一个小资本的持股平台公司控股多个大资产公司的这种情况吗?
特邀嘉宾王溪:就是这种情况。这种情况呢,可能会导致持股平台公司被刺破公司面纱,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
主持人张雪:那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不是会引发股东个人的家庭财产风险呢?
特邀嘉宾王溪:其实说到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首先就是刺破公司面纱,我们在说设立一人公司的时候也讲过这个概念,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正常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叫做“有限”
主持人张雪:嗯,这我知道。但是如果公司这个外壳形骸化了,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和股东彼此区分不清,分不开开了,那么这个有限责任也就不存在了,就等于说股东便不能以出资额为限度承担责任了。
特邀嘉宾王溪:是的。所以,刚才我们说到的这个家族企业采取注册一个小资本的持股平台公司控股多个大资产公司的这种情形呢,就会导致一种法律风险叫做资本显著不足。
主持人张雪:但是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很多的商业模式是以小博大的,比如最典型的地产公司,就是“四两拨千金”。
特邀嘉宾王溪:是的,因为现在资本显著不足呢,在司法审判中判断的标准呢,也有比较大的模糊性,所以实践中适用也是非常谨慎的。但并不意味着实践中没有通过资本显著不足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案件。
主持人张雪:没错,我记得比如安徽就有类似的案件。法院认为,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判定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
特邀嘉宾王溪:嗯,这种行为实质上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法院最后认定不存在被告辩称的以小博大的这种正常的经营活动。
主持人张雪:为了防止这种风险还是应该按照实际经营所需的资本数额进行注册,数额太大有认缴加速到期的风险,数额太小还有资本显著不足的风险。
特邀嘉宾王溪:确实是这样。除了我们已经说过的两种方式呢,还有一种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的方式,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呢要承担一个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呢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呢承担责任。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就能发现啊,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也就是我们现在经常所说的LP,它的责任呢同样是有限的。那么对于LP来说,有限合伙企业同样可以起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有限的防火墙作用。
主持人张雪:从一定角度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在法律效果方面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
特邀嘉宾王溪:是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确实是一样的法律效果。同时呢有限合伙企业还是一个税收的透明体。
主持人张雪:那请您具体谈一下什么是税收透明体?
特邀嘉宾王溪:就是这个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他是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人是自然人,那么他就交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法人呢,那么就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说合伙企业是这个税收透明体。
主持人张雪:在分红的角度,可以把持股平台理解成税收透明体。那我们再聊聊股权转让的话题。
特邀嘉宾王溪:好的,股权转让的时候呢,个人直接持股是20%的个税,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税负,要考虑法人股东的实际情况。这个呢我们前面已经谈过了,就是合伙企业本身是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就交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不是一些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类型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那么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的时候,自然人要按照个人所得税中的经营所得税目来进行纳税。而经营所得税目是超额累计税率税率最高可以达到35%。
主持人张雪:那如果说有限合伙企业在税负的角度不如个人直接持股有优势,在资金融通方式又不如持股平台公司有优势,为什么现在还有很多企业采取这样的持股方式呢?
特邀嘉宾王溪:因为除了考虑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还要考虑公司治理角度的考虑。
主持人张雪:您是指公司控制权的风险吗?
特邀嘉宾王溪:这种风险其实很小,企业内部自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多数是基于股权激励的考虑,因为一些股权激励方案的人数都比较多,而且根据一般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员工在不同的时间节点满足激励条件,就会出现公司不停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实操是非常麻烦的。
主持人张雪:而且对于股权激励来说,如果激励员工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那么还涉及到表决权等公司决策时的投票事宜需要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到场,想必又会增加很多的成本。
特邀嘉宾王溪:是的,但是如果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话,一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会设立一个持股平台公司作为这个有限合伙企业的GP,也就是普通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就大大降低了上述变更的一个繁琐。
主持人张雪:那其实我们可以把这三种常见的持股方式进行一个总结,就是如果设立公司的初衷是为了以后转让股权,那就其实是个人直接持股税负最低、程序最为简洁。
特邀嘉宾王溪:对,因为创始人最开始的初衷就是为了卖股权,那肯定是个人持股在涉事角度考虑是最优惠的。但如果创始人开始是为了构建自己的商业帝国,还是要考虑搭建持股平台公司这种模式。
主持人张雪:那么我们在实践中是否可以进行融合,比如说一部分个人直接持股这样便于转让变现增加自己的收入,然后一部分股权以持股平台公司的方式持有分红,可以在集团内部有效调控、扩大生产。
特邀嘉宾王溪:没错,股权架构并不是唯一的,很多时候就需要这种多种方式融合才能达到最佳的股权架构方式。比如说很多的上市企业它在IPO之前,一定会调整股权。你去看他们的招股说明书就能很明显的看到,他们的创始人一定会留一部分个人持股便于最小成本变现,同时还会搭建持股平台公司形成一个资金周转池,便于资金的融通。同时还会有合伙企业的身影,因为想要企业发展的好一定要留住人才,股权激励一定是必须的。
主持人张雪:嗯,那这么看股权架构的设计和搭建其实很重要。当然在构架时,广大纳税人不光要考虑法律风险,也要考虑税收政策。
特邀嘉宾王溪:就是因为股权一旦形成之后无论如何进行调整都会产生成本,所以我们才建议企业家或者说创业者在一开始就设定好初衷,初心设定好,其实股权架构的选择就会比较清晰。
主持人张雪:设立公司时不仅要考虑公司日后的经营发展,也需要考虑各项成本以及设立公司可能存在的各类法律风险,合规合法经营才是企业长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