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分割的实务处理会涉及哪些主要的税务问题?
解答:
费用分割在实务中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处理问题
(一)转售行为认定
企业向其他主体收取款项,虽然采用分割单的形式,但是由于不满足分割单应用范围的,可能被认定为转售行为,需按增值税应税项目处理。例如:企业向没有承租关系的其他企业转售水电的,转售水电费需按13%(电)或3%(水)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
满足分割单应用范围的,且采用分割单的形式,垫付方若取得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将分割给其他主体的部分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例如:如出租方将部分电费分割给承租方,需按比例转出对应进项税额,承租方凭分割单无法抵扣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一)分割单的适用范围
分割单的适用范围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的范围为准,超出范围的不得擅自使用分割单,主要包括:
(1)共同接受应税劳务:需以发票+分割单作为扣除凭证;
(2)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以其他外部凭证+分割单作为扣除凭证;
(3)租赁场景:出租方若采取分摊方式,承租方可用分割单作为扣除凭证。
(二)分割单的合规性要求
需包含费用分摊比例、金额、原始凭证信息等要素,并加盖财务印章。
若对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优先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分割单仅适用于无法取得发票的特殊情形。
超出28号公告规定的范围适用分割单的,接受分割单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共同采购货物,采用分割单的;没有资产租赁关系,转售电力使用分割单的。
三、特殊业务场景的税务风险
(一)租赁场景中的水电费分割
若出租方选择分摊方式,承租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如电费分割单无法抵扣13%进项税)。
建议出租方与承租方均为一般纳税人时,优先采用转售方式并开具发票。
(二)共同接受服务的费用分摊
若涉及建筑装饰等应税服务,分割单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需由实际接受服务方取得发票,否则仅凭分割单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三)注意事项
垫付方需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代收款项,避免混淆收入与代收性质。
分割单对应的进项税额需及时转出,避免税务稽查风险。
四、总结建议
费用分割的税务处理需结合业务实质、票据类型及政策要求综合判断,重点防范增值税转售风险与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扣除合规性风险。对于高频场景(如租赁水电费分割),建议优先采用转售模式并规范开票,以减少税企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