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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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每日一税】惨:少缴税款8万元,多缴税款4783万元
发布时间:2025-04-23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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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每日一税】

惨:少缴税款8万元,多缴税款4783万元

文/李冼

 

编者按:2025年04月18日,有同学咨询: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税务风险?现就该话题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A公司主要生产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t8239—2014技术要求),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022年3月,A公司被其机构所在地市级税务局稽查局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3月预扣个人所得税8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处追缴预扣未缴个人所得税8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已扣未缴税款8万元1倍罚款。

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六条规定:

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A公司自2022年4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财税〔2015〕73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即按规定从2022年4月至2025年3月征收增值税9566万元的一半4783万元不予退税。

换言之,A公司少缴个税税款8万元,多缴增值税税款4783万元,太惨了。

一、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优惠政策。

(一)享受条件

产品需列入《目录》,且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项目或“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且纳税信用等级非C级或D级。

(二)处罚联动机制

因税收、环保违法受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36个月内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核算要求

必须单独核算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二、税务风险

(一)环保或税收违法处罚导致资格丧失

企业因违反税收、环保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超过1万元或非警告类处罚),自处罚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案例01:B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因未代扣个税被罚款2万元,税务机关暂停其即征即退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不达标

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直接丧失享受资格。

(三)未单独核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若未单独核算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和税额,税务机关将拒绝退税16。

(四)进项税额分摊错误

若未按比例分摊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软件企业未区分即征即退与一般项目),可能导致退税金额错误,引发补税风险。

(五)政策适用条件动态调整

若企业产品技术标准更新后未及时符合新国标或行业标准,可能被取消资格。

三、实务案例

案例02:环保处罚导致退税资格丧失

2018年7月,江西C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因新上生产线未事先做好环评,被生态环境局(时为环保局)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财税〔2015〕78号《通知》规定,自该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因税务机关未核查到该处罚,C公司一直违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20年7月,税务机关对税收风险推送疑点数据进行核查时,要求C公司对该处罚做出说明。

股东李某遂伪造生态环境局的红头文件,出具“C公司2018年度没有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行政处罚的情况”的证明交至税务机关,后C公司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直至2021年下半年被市审计局发现并移送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税务机关才于2021年9月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追缴C公司自2018年8月1日起已办理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合计人民币3860219.14元。同年9月29日,C公司全额退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风险点:未主动披露处罚信息、伪造证明,触发刑事风险。

案例03:信用等级影响退税

D企业因纳税信用等级降为C级,次月起被税务机关暂停即征即退资格,需补缴已退税款。

案例04:进项税额分摊错误

软件企业E公司误将专用于研发的电脑进项税额抵扣至一般项目,导致少缴税款6万元,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综上所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虽能有效降低税负,但企业需严格遵循财税〔2015〕73号等文件的多维度合规要求。实务中,税务风险多集中于环保处罚、信用等级、核算瑕疵等环节,建议企业通过动态合规管理、财务流程优化和跨部门协作,系统性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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