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批准的行邮税调整方案,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合理减轻税赋,我署已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适当调整。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管理的改革,适应扩大开放新形势,我署对现行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进行了修订,现下发你关。并随附公告稿(见附件1),请于1996年8月10日之前对外公告修订后的分类表(见附件2)将自 1996年8月15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类表将原四类物品改为三类,取消第四类。其中第一类物品限值由人民币500元以下调整为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第三类物品限值维持 1001-5000元(含5000元)不变。
二、分类表第一、二类物品中的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管理。
三、分类表系海关总署制定各类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限量的基础,具体验放尺度按照有关专门规定及其所附限量表执行。
超出分类表所列最高限值(即:完税价格人民币5000)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除另有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外,经海关特准可予以征税放行。
本通知及其所附旅客进出境物品分类表实施之日起,我署于1994年11月25日修订实施的旅客进出境物品分类表予以废止。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附件2 旅客进出境物品分类表
1996年9月5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现决定对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自1996年8月15日起执行。1994年11月25日海关总署修订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1996年9月10日
附件2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3.本表第一、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除另有规定者外,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