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导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吗?
公司纳税调整前利润为500万元 ,购买的固定资产按规定适用了一次性扣除,纳税调减600万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造成本年不用交税。这种情况下,会计核算要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吗?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解答:
结论:需要同时确认。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属于税收政策,前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后期需要做纳税调增,整体上并没有多扣除,因此,属于暂时性税会差异。该政策导致的税会差异,前期是企业少缴税,后期纳税调增后多交税,相当于是企业先欠着税务局的,因此,会计核算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提问描述的情形,因为享受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导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也就是形成了税法认可的亏损。根据税法规定,税法认可的亏损,是可以税法规定的年度内税前弥补的,最低弥补年限是5年,最长有10年。
从描述看,提问企业整体经营不错,该“亏损”是由享受一次性扣除导致的暂时情况,在后续年度只要企业没有太大变化的情形下,且还有因为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后期纳税调增,以后不能税前弥补的概率是非常小的。因此,对于可税前弥补的亏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上述分析,提问所述的情形,假如不考虑其他情况,假定税率是25%,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125万(500万×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100万×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万(600万×25%)
假如下一年度,因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而纳税调增100万元,且该企业继续保持盈利,税前可弥补亏损100万元全部予以税前弥补,则需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万(100万×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100万×25%)
以后各年度继续纳税调增100万元/年,假如该企业继续保持盈利,则需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万(100万×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100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