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张某某:(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筑税二稽罚告〔2025〕36号),现向你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你于2016年10月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2,928,504.71元,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33,714.56元,作为受让方,上述个人所得税你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截止2023年9月,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六十九条,《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你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33,714.56元,拟对你处应扣未扣税款的0.5倍罚款166,857.28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你发送《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二稽罚告〔2025〕36号)。
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告知书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址:***号)领取。
联系信息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