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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4-17
2025-04-1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培训工作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会协〔2025〕53号  发布时间:2025-04-11  来源: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有效加强对北京地区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内部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我会制定了《北京地区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培训工作评价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4月11日

  北京地区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培训工作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加强对北京地区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内培事务所)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提高内部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评价对象为各内培事务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培事务所,是指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及《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经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审核认定的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
  第五条 北京注协按照科学、合理、客观的原则,基于培训管理体系制度及运行情况、对行业继续教育贡献等评价内容,形成对内培事务所组织开展培训工作质量的评价。
  第六条 评价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同时另设加减分项。具体评价指标和分值见附件。
  第七条 评价基准体系包括培训文化理念及机制建设(权重占比20%)、培训管理体系健全程度(权重占比35%)、培训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权重占比40%)、动态报备实施情况(权重占比5%)四部分内容。
  第八条 加减分项包括支持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教育培训信息化两个加分项,改进落实情况一个减分项。
  第三章  评价结果与运用
  第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评价得分排序不超过25%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为A级,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为C级,其余为B级。
  第十条 内培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等级为C级:
  (一)拒绝、阻挠或拖延评价工作的;
  (二)超过5%的注册会计师未按规定完成思政课程、职业道德课程或中注协、北京注协要求其他必须完成课程培训学时的;
  (三)培训管理体系健全程度指标得分低于15分;
  (四)培训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指标得分低于20分;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行业继续教育制度规定的。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作为对内培事务所培训工作监督管理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
  评价结果为A级的,对其内部培训工作以事后监督为主,降低日常抽查比例,同时增加北京注协举办的高端人才培养选拔名额。
  评价结果为C级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施评价当年开展的内部培训不予确认学时。
  第十二条 对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内培事务所应按要求积极改进,改进落实情况纳入下一次评价内容。
  第十三条 北京注协适时召开内部培训管理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培训工作好经验好做法。
  第四章 评价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北京注协成立评价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确定发布评价结果。领导小组由北京注协有关领导、考试培训部负责人和行业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评价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期为相应年度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为做好制度衔接工作,2025年底开展首次评价工作,评价内容主要是内培事务所2025年培训管理情况,之后评价期调整到两年。
  第十六条 评价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实地核查可采取查阅和记录内培事务所相关制度及业务档案、相关信息系统,对内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
  第十七条 评价结束后,北京注协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评价实施领导小组可适时对评价体系、评价指标和评价办法等予以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京会协〔2025〕53号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评价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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