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 欧冶链金(广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4,739,083.11 没收金额(元) 265,593.04
处罚日期 2024-10-16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2年4月至7月,你公司与广西贺州市科信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科信达公司)合作,由科信达公司设立专门为其收购废钢的广西镔烨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称:镔烨公司)收购废钢销售给山西瑞赛格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称:瑞赛格公司)、山西瑞赛格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以下称:瑞赛格阳泉分公司)、马钢利华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称:马钢利华公司),以上简称“欧冶链金”平台企业,再定向销售给科信达公司的废钢购销业务存在以下涉税违法事实。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你公司从瑞赛格公司、瑞赛格阳泉分公司、马钢利华公司购进并销售给科信达公司的2714车废钢购销业务中有1025车属于虚构,涉及废钢33199.13吨,结算的含税购进金额125,606,024.92元(不含税金额111,155,774.27元)、含税销售金额125,871,617.96元(不含税金额111,390,812.35元)。你公司获得进销价差265,593.04元。
详情如下:(1)自制虚假购销废钢过镑单。经比对2714车废钢购销业务过磅单上的货车牌号、过磅日期、毛重、皮重、净重等信息,综合比对交通部门提供的货车轨迹坐标和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货车出入闸口信息,证实1025车废钢购销业务与实际业务不符。
(2)废钢购销业务收付资金存在回流。科信达公司向你公司支付废钢款共计323,015,399.70元,你公司继而向瑞赛格公司、瑞赛格阳泉分公司、马钢利华公司支付废钢款共计321,376,790.89元(其中:支付瑞赛格公司300,336,111.59元、支付瑞赛格阳泉分公司17,166,552.69元、支付马钢利华公司3,874,126.61元),瑞赛格公司、瑞赛格阳泉分公司、马钢利华公司最后转回镔烨公司共计302,558,714.64元(其中:瑞赛格公司转回282,680,105.29元、瑞赛格阳泉分公司转回16,205,937.31元、马钢利华公司转回3,672,672.04元)。镔烨公司收到资金后,以支付废钢款的名义转给了大量个人账户,经查询银行账户资金流向,与虚构的1025车废钢回收业务对应的资金113,924,403.60元,经过四层个人账户(共计48个),最终转回到与科信达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周善举的广西贺州市桂都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称:桂都公司)账户8679.6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一)你公司虚构废钢购销业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7份,金额合计135,143,950.14元、税额合计17,568,713.61元、价税合计152,712,663.75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1份,发票代……金额合计135,428,720.08元、税额合计17,605,733.43元、价税合计153,034,453.51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二)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他人多退增值税留抵退税13,086,951.57元、少缴纳增值税4,518,781.86元和企业所得税29,785,097.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5,593.04元,并处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0.1倍的罚款4,739,083.11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4,676.15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港口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相对人 广西镔烨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073,794.04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10-09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虚构废钢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在2022年4月至7月期间存在伪造、变造废钢入库过磅单证,虚构废钢购销业务,向山西瑞赛格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赛格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3份,发票代码4500214130,发票号码02976075~02976097、02976101~02976124、02976126~02976129、02976131、02976134~02976157、02976159~02976184、02976185~02976205,金额合计118,196,793.74元、税额合计3,545,903.87元、价税合计121,742,697.61元。
1.伪造、变造废钢入库过磅单,虚构收购废钢业务。经核查比对2714车废钢购销业务及入库过磅单上的货车牌号、过磅日期、毛重、皮重、净重等信息,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的货车轨迹坐标和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货车出入闸口信息进行比对,证实有1025车收购废钢业务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存在伪造、变造废钢入库过磅1025份,虚构收购废钢33199.13吨,金额113,924,403.60元的行为。
2.没有真实收购废钢业务发生。你公司以上1025车虚构的废钢购销业务涉及供货人28人,经抽查入库过磅单上注明的废钢供货人,证实没有出售过废钢。其中:供货人陈东升为你公司废钢采购负责人,其已承认没有向你公司出售过废钢。你公司银行账户转入陈东升个人银行账户的款项共计4,552,976.70元不是废钢货款,是应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善举要求,帮助你公司走账的资金。入库过磅单上注明的废钢供货人林源、郑奎、陈梅琴是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善举福建老乡,也承认没有向你公司出售过废钢。你公司银行账户转入林源个人银行账户的金额4,577,908.40元、转入郑奎个人银行账户的金额4,017,030.20元、转入陈梅琴个人银行账户的金额3,734,733.90元均不是废钢货款,均是应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善举要求,帮助你公司走账的资金。以上资金最终转回到你公司关联企业广西贺州市桂都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科称“桂都公司”)银行账户及实际控制人周善举控制的银行账户。
3.交易资金回流。经查询你公司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明细,你公司上述虚构的1025车废钢业务对应的资金113,924,403.60元,经过多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处罚结果
(一)你公司虚构废钢购销业务,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3份,金额合计118,196,793.74元、税额合计3,545,903.87元、价税合计121,742,697.61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573,794.0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