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有何变化,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直接入成本吗?
解答:
从2006年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后,固定资产入账标准就没有具体的金额限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2006年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后,固定资产入账标准从未发生过变化,更没有5000元的金额标准。
只是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提到:“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但是,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属于税法的范畴,只是针对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并不涉及到会计核算。后续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已经提高至500万元。
提问所述“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直接入成本吗?”,这句话本身就是错误的(有语病),有点类似于“白马非马”。
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标准,应由企业自行确认,只要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具体条款规定,同时也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规定,就是可以的。
企业会计核算,不但要考虑会计准则的规定,还要考虑企业内部控制,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不流失等因素。通常情况下,对于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是又不满足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作为“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等核算,同时还要加强内部的实物管理,不能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就放任不管。
如果企业税务方面想要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会计核算应按照会计准则正常确认固定资产,然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填报、纳税调整即可,没有必要在会计核算时直接就计入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