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合伙企业,我们通过另一家合伙企业投资一家三板公司。现在这家公司分红,请问我们的自然合伙人是否可以采用直接“穿透”模式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层层嵌套的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不适用国税函【2001】84号文件,应按“5%-35%”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