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甘肃财税法规
p3jg84zkepio
全文有效
2025-04-21
2025-04-21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4  来源: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财会〔2024〕27号)精神,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监督,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结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常态化治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15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注册、转所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协会代管人员。
  重点检查对象包括:2024年新注册及外省转入的注册会计师,2024年成为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70周岁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在2024年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注册会计师,在2024年转所2次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曾经存在挂名执业行为的注册会计师,2024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内容
  (一)资格合规性
  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和手机号码等重点信息,确保其完整准确。
  2.履行会员义务情况。主要包括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和会费交纳情况。
  3.是否存在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刑事处罚、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等情况。
  (二)执业行为规范性
  1.是否专职执业。依据相关文件,结合社保参保证明、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签订、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业务工作底稿等开展检查。
  2.是否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三、年检方式
  2025年注册会计师年检通过注册会计师年检系统(以下简称年检系统)网上开展。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一定比例的实地检查。年检数据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2024年12月31日时点数据为准。统一由事务所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检申请,报送材料格式为PDF。
  年检系统登录方式如下:
  1.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cmis.cicpa.org.cn/。
  2.统一监管平台: http://acc.mof.gov.cn/。
  3.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微信小程序(仅供注册会计师登录)。注册会计师可通过扫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微信服务号二维码找回登录密码。

  系统微信服务号     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小程序
  四、年检步骤
  (一)自查阶段(4月14日-4月18日)
  1.完成基本信息维护。各事务所须组织注册会计师登录统一监管平台,核实并及时更新或补充个人基本信息。自查前须核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合伙人(股东)信息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从业人员信息。
  2.各事务所须认真自查,检查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不继续执业、受刑事处罚、已去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务必提出申请予以注销或撤销注册。要把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执业、有无国家公职人员兼职挂名作为自查重点。
  3.参加年检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需签署“任职资格检查承诺书”,并对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二)报审阶段(4月21日-6月6日)
  自查结束后,事务所应在系统中报送如下材料PDF版:
  1.附件1-7;其中附件6可更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后从系统中导出打印,数据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2.2025年4月事务所参保单位管理系统参保人员信息数据截图打印件或在册注册会计师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3.所有重点检查对象须出具2024年业务报告的复印件(只提供报备页和签字页且不少于2份);若没有出具报告,请提供情况说明。70周岁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须提供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结果。
  (三)审核阶段(6月6日-7月4日)
  依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第11、12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检查: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四)公告阶段(8月)
  公示结束后,年检结果将在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公告。
  (五)总结阶段(9月)
  总结任职资格检查情况并上报中注协,同时更新“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协同,科学统筹。将行业常态化治理工作与2025年年检工作相结合,持续治理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等行为。对年检不合格的合伙人(股东),在撤销其注册资格后,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操作处理并与财政部门沟通,以便财政部门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按期完成整改。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移交财政部门处理。对于重点检查对象,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相结合,着重检查其报告签署等情况。
  二是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注协严格审查会计师事务所申报的检查材料,对于无故不参加年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业惩戒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告;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注册会计师按照注册会计师无故未参加年检处理;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检查中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视情况予以行业惩戒;对有法定注销、撤销注册情形的,进行注销、撤销注册处理;对于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予以跟踪,待暂缓事项结束后及时予以补检。
  三是加强监督,公开透明。省注协设立并公布年检工作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年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检查程序和结果完全透明公开。中注协已优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功能,对于2022年以后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结果,将在公共查询栏目呈现,以便注册会计师年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和查询。
  年检举报电话:0931-8899896
  邮箱:gsicpa0803@163.com
  资料报送联系人:高瑜,电话:0931-8899796
  附件:
  1.2025年任职资格检查自查报告
  2.事务所基本情况统计表(表样)
  3.2024年内事务所信息变更情况表(表样)
  4.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承诺书(表样)
  5.202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自查汇总表(表样)
  6.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统计汇总表(表样)
  7.不参加2025年检人员统计表(表样)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4月14日

相关附件:

甘会协〔2025〕15号_附件:2025年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报送材料.rar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