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时点问题探讨(四)
文/李娟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多种情形,不同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时点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梳理了相关的政策条款,同时增加了笔者的个人理解,如果错误或不当之处,敬请老师予以批评指正!
红字发票
一、红字发票情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有: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二、进项税额转出时点
47号公告指出,购买方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小结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多种情形,不同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时点存在一定的差异。笔者参考各种法律法规,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可能存在一定的疏漏或者错误,整理归纳如下:
1、对于异常凭证,如果不是a级纳税人,或者a级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需要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转出,于次月(季)按期申报。
2、对于按规定明确始终不得抵扣的,即使取得抵扣凭证也不应当进行抵扣用途确认。除此之外,对于明确用于不得抵扣(如用于简易征收、免税项目等)情形的,应在明确用途的当月进行转出处理。
3、对于改变用途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事项发生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对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抵扣的当月进行转出处理。属于善于取得的,税务机关不予加收滞纳金。
5、对于红字发票的,依申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当期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