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建筑劳务企业人员的工资,个人所得税是否也需要全员全额扣缴?
答复:
是的。
若是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的关系属于正式的雇佣关系,则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由建筑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若是没有申报,则属于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存在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风险。如果企业未履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对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会存在的一定的涉税风险。建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建筑行业农民工取得的报酬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意:
1、根据规定,如果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那么建筑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
2、按照规定,施工单位必须给建筑工人缴工伤保险,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施工,因此工伤保险是强制购买的。
3、但是税法文件没有将是否缴纳社保作为认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因此,即使建筑公司没有为农民工缴纳社保,支付给他们的工资薪金仍然可以被视为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参考: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试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扣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