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专家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福建财税法规
1uxijit52u7sa
全文有效
2025-05-22
2025-05-22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升级“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支持畅通经济循环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财规〔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5-15  来源:厦门市财政局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关于升级“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支持畅通经济循环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升级“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支持畅通经济循环的若干措施

  为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以高质量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急剧变化的不确定性,推出一揽子增量政策,升级优化“财政政策+金融工具”,形成规模超1500亿元的政策工具组合,支持畅通经济循环,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新设供应链协作基金服务企业出海子基金。新增规模100亿元,向按规定符合条件的工贸企业出海提供融资支持,企业固定融资成本为2%/年,子基金对同一控制人下属企业的融资支持合计最高10亿元。其中:对外投资,按不超过企业上年及当年累计企业对外投资(ODI)项目总投资额给予融资支持,单家企业融资支持最高5亿元,期限最长5年。对开拓市场供应链协作订单,按不超过企业与集团内协作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融资支持,单家企业融资支持最高3亿元,期限最长1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二、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将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保单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纳入支持范围,对上述逾期超过规定天数的贷款,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后的剩余部分由增信基金给予相应风险补偿。将先进制造业、文化旅游和双循环3只子基金合并至普惠中小微子基金,单户融资支持上限提高到30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保单贷、首贷续贷子基金的首贷贷款和科技创新子基金贷款,暂免征收增信服务费。设定基金熔断率为5%至10%,并建立分档补偿机制,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
  三、完善技术创新基金。将符合国家规定的算力基础设施、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等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融资成本从2%/年降低至1.5%/年,研发投入融资支持上限从上年企业研发费用的50%提高到70%,单家企业支持金额从最高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对纳入国家大规模设备更新再贷款项目,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部分,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至1%/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数据管理局)
  四、新设并购基金。规模50亿元,支持企业开展并购或上市,对单个专项子基金出资比例最高为50%,并强化并购基金的“投贷联动”支持:可按并购贷款金额给予最高1%/年贴息,期限最长5年,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1亿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
  五、设立企业风险投资(CVC)基金。在新能源、新材料、半导体、消费健康等领域,联合产业龙头、上市公司等设立CVC基金,政府投资基金最高可按50%的比例出资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
  六、鼓励制造业企业融入国家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供应链协作基金工业子基金的单家企业融资额度由最高1亿元提高至3亿元。支持工业企业参与国内自主可控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将符合规定的合同订单项下融资纳入供应链协作基金工业子基金的支持范围,给予企业固定融资成本2%/年的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七、推广运用“人才券”扩大消费。建设统一的应用系统,逐步推动使用场景涵盖衣、食、住、行等各领域,鼓励参与活动的商家给予综合力度10%以上的消费折扣,并将“人才券”平台的合作商家按规定纳入供应链协作基金的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委组织部)
  八、配套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落实国家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符合条件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可享受供应链协作基金融资支持,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年。其中,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部分,企业融资成本为1%/年,贴息期限与中央贴息政策一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委金融办)
  九、阶段性加大企业资金周转融资支持。对受外部环境影响的重点实体帮扶纾困,由供应链协作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工贸企业提供专项融资支持,融资成本1.5%/年,融资规模最高为企业2024年受影响业务合同金额的50%、单家工业企业融资额度最高1亿元、商贸企业最高5000万元,融资期限最长1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委金融办)
  十、阶段性加大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支持。支持受外部环境影响的重点实体转型开拓国内市场,对符合条件的工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给予40%的保费补贴,单家企业补贴最高300万元。对每家保险公司赔付超过保费部分,给予50%的风险补偿,且最高不超过该公司对应保费收入的5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
  十一、强化对外开拓市场保险支持。加强运输、订单、退货等环节保险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增加保障内容,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最高50%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十二、加力推广“厦研保”。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纳入支持范围,开展市区联动宣传,为企业提供普惠性和标准化的研发保险组合,保障范围涵盖研发责任、关键设备损坏、研发失败费用损失等,财政给予保费50%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十三、其他事项
  (一)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强化政策落地实效。
  (二)本措施所涉及奖补资金按规定由市、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本市现行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已出台扶持政策与本措施资金奖励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同一贷款只享受一次市级贴息政策。
  (三)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