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收入要交增值税但所得税又可以暂时不交?
答:我用人话简单解释:
增值税像“急性子” ,只要你开发票、收钱(或者合同约定该收钱了),哪怕东西还没给客户、服务还没做完,税务局就要你先交增值税。
所得税像“慢性子” ,必须等到你把货真给了客户、服务做完了、客户真正能用上这东西了,税务局才会让你把这笔钱算进利润交企业所得税。
举个栗子??:
你开饭店卖月饼券,8月收了客人100元预售款,开了发票。
→ 增值税:立刻交(因为开票了)
→ 企业所得税:等到中秋节客人拿券来换月饼时才算收入
再举个栗子??:
你装修公司接了个10万的项目,预收了3万定金,开了定金发票。
→ 增值税:先为3万交税(开票就得交)
→ 企业所得税:等装修全部完工,才能把10万算进利润交税
说白了:
增值税看的是“钱和票”(形式到位就交),
所得税看的是“事做完没”(实际干完活才交)。
知识拓展:
一笔收入在当前需要确认缴纳增值税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主要源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原则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差异。以下是具体原因及情形分析:
一、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确认原则不同
1. 增值税的确认依据
增值税遵循“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基于交易形式要件,如收款、开票或合同约定。例如: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货物或服务时,若已开具发票或收讫款项(即使未实际交付商品),增值税纳税义务立即产生。
委托代销业务中,若未收到代销清单但货物发出满180天,增值税需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需等到实际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2. 企业所得税的确认依据
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需满足以下条件才确认收入: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企业不再保留对商品的继续管理权或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例如,预收跨期租金时,增值税在收款当期全额计税,而企业所得税需分期确认收入。
二、具体情形举例
1. 预收款项与开具发票
企业预收货款并开具发票时,增值税需立即确认收入,但会计和企业所得税需等到商品实际交付或服务完成时确认。
案例:A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但未收到货款,仅开具发票,需在开票当月申报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在商品发出后才确认收入。
2. 特殊交易安排
售后回购(融资性质):增值税按销售价格全额计税,但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视为融资行为。
视同销售:如将货物移送至外地分支机构,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税,但企业所得税因所有权未转移不确认收入。
3. 跨期收入处理
一次性收取的跨期租金、会员费等,增值税在收款时全额计税,而企业所得税分期确认收入。
三、政策依据与差异协调
1. 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开票、收款或合同约定为准,强调及时性。
例如,向央企客户先开发票时,即使商品未交付,增值税仍需缴纳。
2. 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需以商品控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时点。
若企业保留商品控制权(如售后回购),即使已收讫款项,企业所得税仍不确认收入。
四、总结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本质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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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侧重交易形式(如开票、收款),以确保税收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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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侧重经济实质(如风险转移、控制权归属),以反映真实利润。
因此,当一笔收入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如已开票或收款),但尚未满足企业所得税确认条件(如商品未交付或服务未完成)时,就会出现当期缴纳增值税而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企业需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区分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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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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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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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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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