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4 每日一税】
税案:账列股东个人消费的手表被稽查处应扣未扣个税税款50%罚款
文/李冼
编者按:2025年05月09日,有同学咨询:公司为个人股东报销其个人消费支出,有何法律责任?现就该话题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税案】2022年8月,***木业有限公司为股东购买一块价值65,000.00元的手表,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未代扣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
2025年0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二稽罚〔2025〕11号)披露,对***木业有限公司未代扣代缴股东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案例根据税乎网《购买手表入账被税务稽查》整理
解析:股东个人消费在公司的报销支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二稽罚〔2025〕11号)可知,***木业有限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协助税务机关全额追回应扣未扣个税税款,税务机关依法才从轻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每日一税再次提醒大家:股东个人消费在公司的报销支出,公司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除向纳税人追缴应扣未扣税款外,税务机关还可对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建议公司对股东个人消费支出进行财务报销时,应依法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该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全额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否则,税务机关除对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外,多列成本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的,存在被认定偷税,追缴少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