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载空表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4年修订).doc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4年适用,office新版本).xlsm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5修订版).xlsm
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25年01月修订).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5修订版.xlsx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A105050表?填写的是什么内容?
您需要填写本表吗?
本表是纳税调整表A105000表的二级明细表,属于普遍填写表,适用于发生职工薪酬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的纳税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项目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内容。
会计税收的差异主要存在于三方面:
1、是否超范围?如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列支和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内容在会计和税收上有一定的差异,对这些差异应做纳税调整。
2、是否超出限额?在税法上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扣除是有一定的比例限额的,超出限额部份应进行纳税调整。
3、是否实际发生?在税法上遵循权责发生和收付实现相结合,要求据实扣除;而会计上往往只遵循权责发生。
判断流程:

判断三步走:
你公司是否发生职工薪酬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有发生的填写本表,否则不填。
注意:不论纳税人在职工薪酬纳税调整项目中是否存在税会差异,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本表。
这张表说什么?
本表主要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各项目的情况及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项目。

位置和用途:A105050是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二级明细表,用于形成A105000中第14行“(二)职工薪酬”的相关数据。
差异类型:可能会出现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其它说明:对于存在范围上的差异的纳税调整项目,在一个项目上的纳税调增可能会形成另一个项目的纳税调减,例如税收上不应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可能符合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因此,在职工福利费支出做了纳税调增后,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做相应的纳税调减。
(二)工资薪金支出的数据从哪里来的?
为方便分类理解,我们根据数据的不同来源,将单元格区分为6种类型。其中,我们应主要关注来源于账簿,甚至还需分析计算后才能填写的内容(即“账簿直接填列”和“账簿计算填列”)。
除此以外,不少单元格是通过表内简单公式或者表间结转即可完成填写的。通过这样的分类,我们会发现,要看懂申报表并不是很困难的事!

我们以不同颜色的单元格背景色对数据填报类型进行标准,大家学习过程中注意颜色去别,不同的颜色对应不同的数据来源类型。

1、工资薪金支出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 填报纳税人本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5列的余额。
(1)项目名称:第1列“账载金额”
取数来源:填报数据来源为“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销售(营业)费用”、 “业务及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的二级明细科目“工资薪金”记录的会计数据。
注意:应根据各成本费用二级明细科目本年度累计发生额汇总后再填报。
(2)项目名称:第2列“实际发生额”
取数来源: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项目名称:第5列“税收金额”
取数来源:填报企业实际发放的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围内的金额。具体范围参见政策解答。
(4)项目名称: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
取数来源:本项目为表内计算项目,填报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减去本行第5列“税收金额”的差额。
2、其中:股权激励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2行“其中:股权激励” 由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的纳税人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 填报纳税人根据本年实际行权时股权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5列的余额。
(1)项目名称:第1列“账载金额”
取数来源:填报数据来源为“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营业)费用”、 “业务及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的二级明细科目记录的会计数据。
注意:应根据各成本费用二级明细科目本年度累计发生额汇总后再填报。
(2)项目名称:第2列“实际发生额”
取数来源:填报纳税人根据本年实际行权时股权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
(3)项目名称:第5列“税收金额”
取数来源: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填报。即: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税收金额。
注意:本项按照本行第1列和第2列孰小值填报。
(4)项目名称: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
取数来源:本项目为表内计算项目,填报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减去本行第5列“税收金额”的差额。
(三)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数据从哪里来的?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纳税人职工福利费用本年实际发生额。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列-第4列的余额。
项目名称:第1列“账载金额”
取数来源:填报数据来源为“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营业)费用”、 “业务及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的二级明细科目记录的会计数据。
注意:应根据成本费用本年度累计发生额累计汇总后再填报。
项目名称:第2列“实际发生额”
取数来源: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福利费用实际发生额。
项目名称: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
取数来源: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扣除比例14%。
项目名称:第5列“税收金额”
取数来源: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取本表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第5列“税收金额”×14%的积与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 三者中孰小值填报。
注意:本项目填列的是“账载金额”、 “实际发生额”与税收限额三者中的孰小值。
项目名称: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
取数来源:本项目为表内计算项目,填报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减去本行第5列“税收金额”的差额
注意:
1、税法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可扣除的的范围,超出税法规定可扣除范围的职工福利费支出需进行纳税调整。职工福利费可税前扣除的范围请参阅政策解答中相关内容。
2、超出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如符合其它职工薪酬项目范围的,应调整账目后,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工会经费支出的数据从哪里来的?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7行“四、工会经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拨缴工会经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 填报纳税人工会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2%);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__税收金额”×2%与本行第1列、第2列的孰小值填报;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列-第5列的余额。
项目名称:第1列“账载金额”
取数来源:填报数据来源为“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或其它成本费用科目的二级明细科目记录的工会经费的会计数据。
注意:应根据成本费用本年度累计发生额累计汇总后再填报。
项目名称:第2列“实际发生额”
取数来源: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会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
项目名称: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
取数来源: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第规定的扣除比例2%。
项目名称:第5列“税收金额”
取数来源: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可以扣除的工会经费,取本表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第5列“税收金额”×2%与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中的孰小值填报。
注意:本项目填列的是“账载金额”“实际发生额”与税收限额三者中的孰小值。
项目名称: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
取数来源:本项目为表内计算项目,填报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减去本行第5列“税收金额”的差额。
(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数据从哪里来的?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8行“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填报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金额,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 填报纳税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本年实际发生额;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5列的余额。
项目名称:第1列“账载金额”
取数来源:填报数据来源为“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或其它成本费用科目的二级明细科目记录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五险)的会计数据。
注意:应根据成本费用相关二级明细科目本年度累计发生额累计汇总后再填报。
项目名称:第2列“税收金额”
取数来源: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本年实际发生额。
项目名称:第5列“税收金额”
取数来源: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可以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注意:本项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保机构公布的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缴存比例计算出的上缴社保局的金额(具体缴交比例参看政策问题),税法要求实际缴纳并取得缴款凭证的才允许税前扣除。
项目名称: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
取数来源:本项目为表内计算项目,填报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减去本行第5列“税收金额”的差额。
(六)住房公积金的数据从哪里来的?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9行“六、住房公积金”填报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金额,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 填报纳税人住房公积金本年实际发生额。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列-第5列的余额。
项目名称:第1列“账载金额”
取数来源:填报数据来源为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或其它成本费用科目的二级明细科目记录的住房公积金支出的会计数据。
注意:应根据住房公积金支出本年度累计发生额累计汇总后再填报。
项目名称:第4列“实际发生额”
取数来源: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住房公积金本年实际发生额。
项目名称:第5列“税收金额”
取数来源: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额。
注意:本项填报企业根据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缴存的比例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具体缴交比例参看政策解答)。要求实际缴纳并取得缴款凭证。
项目名称: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
取数来源:本项目为表内计算项目,填报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减去本行第5列“税收金额”的差额。
(七)补充养老保险的数据从哪里来的?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10行“七、补充养老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 填报纳税人补充养老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__税收金额”×5%与本行第1列、第2列的孰小值填报;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列-第5列的余额。
项目名称:第1列“账载金额”
取数来源:填报数据来源为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或其它成本费用科目的二级明细科目记录的补充养老保险的会计数据。
注意:应根据本年度成本费用二级科目“补充养老保险”的累计发生额累计汇总后再填报。
项目名称:第2列“实际发生额”
取数来源: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充养老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
项目名称: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
取数来源: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的扣除比率(5%)。
项目名称:第5列“税收金额”
取数来源: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按本表第1行第5列*5%与本行第1列、第2列比较,取孰小值填报。
注意:为本企业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在规定的限额内可扣除,为个别员工支付的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项目名称: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
取数来源:本项目为表内计算项目,填报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减去本行第5列“税收金额”的差额。
(八)补充医疗保险的数据从哪里来的?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11行“八、补充医疗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 填报纳税人补充医疗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__税收金额”×5%与本行第1列、第2列的孰小值填报;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列-第5列的余额。
项目名称:第1列“账载金额”
取数来源:填报数据来源为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或其它成本费用科目的二级明细科目记录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数据。
注意:应根据本年度成本费用二级科目“补充养老保险”的累计发生额累计汇总后再填报。
项目名称:第2列“实际发生额”
取数来源: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充医疗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
项目名称: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
取数来源: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扣除比率(5%)。
项目名称:第5列“税收金额”
取数来源: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按本表第1行第5列的金额乘以5%与本行第1列、第2列比较,取孰小值填报。
注意:为本企业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在规定的限额内可扣除,为个别员工支付的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项目名称: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
取数来源:本项目为表内计算项目,填报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减去本行第5列“税收金额”的差额。
(九)《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数据需要向哪里结转?
本表需知晓的结转走向
本表存在3处数据项需要做为数据来源,结转入其它表和项。
名词解释:结转走向,是指此处计算出的数字,需要转入哪些表格的哪些单元格中。

结转1: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第1列转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第1列。

结转2: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第5列转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第2列。

结转3: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第6列,若≥0,填入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第3列;若<0,将其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 第14行第4列。
(十)风险提醒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实际发生额与个税扣缴情况报告表工薪所得收入不符,多申报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
2、工资薪金支出为零;工资薪金支出为零,其他相关支出不为零。
3、表A105050第9行、第10行、第11行第1列帐载金额之和与社保系统实际征收数不一致。
4、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是否正确。表A105050第5行第4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_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数值与上一年度表A105050第5行第7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_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数值不符。
5、基础信息表中“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未填报(即为空),但填报了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第6行“ 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0且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0时,可能存在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错填报全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情况。
6、核查企业表A105050填报了“其他”项目,以及“其他”纳税调增金额占纳税调增金额合计值比例较高的情况。
三、举例说明
(一)股权激励工资薪金调整举例
案例:
上市公司A公司2018年底制定了一个股权激励计划,于2019年1月1日给予50名公司高管每人一万股A公司股票期权,股票面值为1元,并约定:自2019年1月1日起50名高管必须与A公司签定五年的劳动合同,五年工作期满后,可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这10000股股票。假设在五年中这50名高管未离职,股票期权授予日股票公允价值为20元,并在2024年期间行权,行权日的公允价值均为18元。
问:2019年至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缴时A公司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如何填写《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解题:
1、会计处理
(1)股票期权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
(2)2019年至2023年间,每年应确认管理费用为:
50人*20元*10000股/5年=200万元。
借:管理费用 2,000,000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00元
(3)2024年高管行权时,A公司取得股票对价为:
50人*5元*10000股=25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500,000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00,000元
贷:股本 500,000元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2,000,000元
2、企业所得税处理
(1)2019年至2023年间,每年需对工资薪金进行纳税调增200万元 。
(2)2024年职工行权后,应在行权当年扣除相应的工资薪金,对工资薪金进行纳税调减。
2024年纳税调减额=职工行权时股票公允价值-职工实际支付对价
即:(18元-5元)*50人*10000股=650万元。
A公司2024年工资薪金纳税调减额为650万元。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填表情况如下:
填表:
假设A公司2019至2024年每年“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账载金额均为5000万元。则2019至2023年《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下:

2024年行权后《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下:

填表分析:
由于2024年职工行权后企业所得税做为工资薪金扣除,应做工资薪金的纳税调减,因此在“纳税调整金额”一栏应填写负数,以“-”号表示。
(二)职工福利费调整举例
案例:
上市公司A公司2024年实际支出职工福利费1000万元,其中直接用于生产部门生产人员的有600万元,用于生产部门管理人员的有100万元,用于管理部门人员的有100万元,用于销售部门人员的有200万元。假设A公司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税收金额为56500000元,请问,A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收处理?
解题:
1、会计处理
(1)发生职工福利费时
借:生产成本 6,000,000元
制造费用 1,000,000元
管理费用 1,000,000元
销售费用 2,00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0,000,000元
(2)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0,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2、企业所得税处理
2024年A公司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为:56500000元*14%=7910000元。
A企业实际发放数超出了限额,应进行纳税调增,纳税调增额为:10000000元-7910000元=2090000元。
则2024年A公司《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填表情况如下:
填表:
2024年A公司《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下:

(三)工会经费调整举例
案例:
上市公司A公司2024年通过税务机关实际代缴工会经费100万元,其中直接用于生产部门生产人员的有60万元,用于生产部门管理人员的有10万元,用于管理部门人员的有10万元,用于销售部门人员的有20万元。另外,A公司列支了50万元工会活动经费,用于生产部门生产人员的有30万元,用于生产部门管理人员的有5万元,用于管理部门人员的有5万元,用于销售部门人员的有10万元。假设A公司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税收金额为56500000元,请问,A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收处理?
解题:
1、会计处理
(1)计提工会经费时
借:生产成本 900,000元
制造费用 150,000元
管理费用 150,000元
销售费用 30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1,500,000元
(2)实际拨缴工会经费和支付工会活动款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1,5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500,000元
2、企业所得税处理
2024年A公司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为:56500000元*2%=1130000元。
A企业取得工会经费合法有效凭证的实际支出数为100万元,未超出限额,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但A公司支出的50万元工会活动经费,由于没有拨缴给工会组织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工会经费项目扣除,需进行纳税调增,调增额为50万元。
填表:
2024年度A公司《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下:

填表分析: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限额内扣除;二是实际拨缴给了工会组织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对于不符合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条件的支出,如符合其他职工薪酬项目支出条件的,可调账后再进行《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列并按其他职工薪酬项目的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调整举例
案例:
上市公司A公司2024年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6%、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0.8%、生育保险1%,合计29.8%)计提了“五险”,并向当地社保机构进行了缴纳。假设A公司2024年职工工资总额账载金额为5000万元,其中用于生产部门直接生产人员的是3000万元,用于生产部门管理人员的是500万元,用于管理部门人员的是500万元 ,用于销售部门人员的是1000万元。请问,A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何填报《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解题:
1、会计处理
(1)计提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时
借:生产成本 8,400,000元
制造费用 1,490,000元
管理费用 1,490,000元
销售费用 2,98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14,900,000元
(2)实际拨缴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14,9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4,900,000元
2、企业所得税处理
2024年A公司已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比例和基数计提并实际拨缴了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取得了相应的合法凭证,企业所得税前允许全额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填表:
2024年度A公司《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下:

四、政策问题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 主要核算哪些内容?
文件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3、《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11
核算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以及对职工的股份支付、养老保险、非货币性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名词解释:企业会计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科目设立: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在“应付职工薪酬”总帐下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累计带薪缺勤”、“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
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2、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的,按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5、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6、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7、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8、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可行权日之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工资薪金总额(各项费用扣除基数)如何确定?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解答: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总和。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中的口径一致。即:
1、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十四项: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3、特殊规定
(1)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什么样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解答: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主要把握两个方面,即同时满足:实际发生+合理性
1、实际发生的界定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是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结合。
2、合理性的判定
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工资薪金包含的内容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1)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特殊的:①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②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③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股权激励可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3、《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
解答:
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的,可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具体规定如下: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小结:
可见,只有在实际行权时,才能作为行权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名词解释: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五)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劳务派遣等人员发生的费用能否做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解答:
税法规定,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劳务派遣等人员发生的费用与经营相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如何扣除应按费用的性质确定。
1、劳务派遣用工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临时工等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六)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扣除比例及扣除范围有何规定?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解答:
1 、职工福利费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可扣除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注意:1、超出以上范围的职工福利不允许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七)职工福利费支出存在哪些税会差异?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解答:
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会差异存在于两方面:
1、列支范围不同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会计和税收上对职工福利费内容进行比对,会发现有所不同。
例如:“职工疗养费用”和“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在会计上作为 职工福利费列支,而税收上的职工福利费中未包含;“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交通补贴”会计上只有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才能纳入职工福利费,而税收上无论是否实行货币化改革,都 允许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扣除额度不同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据实扣除。
会计上按实际发生额全额列支。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对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进行纳税调整。
(八)税法规定的工会经费扣除比例是多少?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解答:
1、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工会经费税前扣除范围
实际拨缴的准予税前扣除,只计提未拨缴的不准予扣除。
(九)工会经费扣除的合法凭证是什么?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2010年7月1日以后,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凭据为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小结:
目前,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凭证,一是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是税务机关开具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一般是《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凭证》、《税收电子缴款书》等)。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有什么特殊规定?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3、《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解答: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分成两部分进行扣除,一部份是单独核算的职工培训费,另一部分是其余的职工教育经费。
1、职工培训费的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其余的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由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的规定可知,职工培训费不等同于职工教育经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工资薪金总额的2.5%或8%(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扣除。

名词解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符合条件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十一)税法规定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扣除比例分别是多少?(注意时间点,政策有变迁)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4、《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5、《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7、《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解答:
税法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简称“五险”),实际缴交的部分准予扣除。以上“五险”统称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其基本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规定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一般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2、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一般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6%的比例范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个人缴费一般为个人工资收入的2%。
3、失业保险费
企业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基数的2%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
4、工伤保险费
企业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个人无需缴纳。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具体参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5、生育保险费(已合并医疗保险)
企业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最高不超过基数的1%的额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个人不缴费。
注意:以上是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基本规定,各省市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值,准确比例和基数规定参看各地社保部门的具体文件规定。
(十二)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和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解答: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无论是职工缴交部分还是单位缴存部分,缴存的基数都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范围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只计提未实际缴存的不得扣除。
小结:
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在5%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际中一般不会超出12%的上限。
(十三)税法规定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扣除比例是多少?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2、《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
3、《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
4、《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三条
解答:
企业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愿参与的一种补充性保险形式。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企业年金。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则主要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
1、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计提的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财企【2008】34号和财社【2002】18号文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额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直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
也就是说企业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的限额是工资总额的4%。
2、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的比例
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注意:
1、据实扣除,也就是企业实际缴存的部分可以扣除,只计提未缴存部分不予扣除。
2、全员支付。企业如果不是为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而是只为部分职工(如高层管理人员)支付,则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
3、超额列入工资。无论是超出会计或税法允许列支和扣除的比例之外的部分,应计入职工的工资薪金。
(十四)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可否计入工资总额做为各项费用扣除的基数?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
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工资总额不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因此,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而给予的一次性补偿不能计入工资总额做为各项费用扣除的基数。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明确,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属于企业为服从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小结:
可见,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中不能计入工资总额做为各项费用扣除的基数,但可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进入当期损益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汇编(2024年第二版).pdf
六、本表相关PPT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