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1月16日对你(地址:********************)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你出借资金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取得对应的利息收入共计4546220.28元,收款账户是你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该笔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
(一)你于2019年1月取得的利息收入4546220.28元未申报相关流转税费及个人所得税,应补相关税费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九条,你于2019年1月取得的利息收入4546220.28元应补缴增值税132414.1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的规定,需补缴2019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634.5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的规定,需补缴2019年1月教育费附加1986.21元。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的规定,需补缴2019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1324.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高*取得上述利息收入需补缴个人所得税882761.22元。
(二)本案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上述应补税费均已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缴。。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