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存在纳税时间性差异的情形有哪些?
答: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性差异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委托代销业务
增值税:若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在发出货物满180天当天确认收入;若先收到货款或代销清单,则按实际收款或清单到达时确认。
企业所得税:需等待代销清单到达后确认收入,导致收入确认时间晚于增值税。
二、租赁服务预收款
增值税: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根据权责发生制,需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三、预收款方式销售大件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
增值税:按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根据完工进度或工作量分年度确认收入,导致同一期间收入金额差异较大。
四、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 以“货物发出+托收手续完成”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企业所得税:以“托收手续完成+收入确认条件满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五、先开具发票的情形
增值税:开具发票的当天即确认纳税义务,无论款项是否收讫。
企业所得税:需满足商品所有权转移、收入金额可计量等条件后才确认收入,可能导致延后。
六、建筑及房地产企业预收款
增值税:收到预收款时需预缴税款,并在应税行为发生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按工程进度或交房时点分期确认收入,与增值税预缴时点不一致。房地产企业又具体分为:
1、已完工产品,在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时,根据收款方式确认收入;
2、未完工产品,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交房时点(权属转移)作为收入确认基准,需按完工进度调整预缴金额。
七、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在货物移送或服务提供时立即确认收入(如无偿赠送)。
企业所得税:可能因未实际取得经济利益而延后确认,或按公允价值分期计入。
八、固定资产清理及售后回购
增值税:销售时点即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可能根据权责发生制分期处理(如售后回购按融资租赁处理)。
九、金融商品转让
增值税:转让行为发生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按实际持有期间的收益分期确认。
上述差异均属于时间性差异,即税会确认口径一致但时间不同,最终在纳税期间内会趋于一致。企业需结合业务实质、合同条款及税法规定,分别判断两税种的纳税义务时点,避免因差异处理不当引发税务风险。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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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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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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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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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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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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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