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存在永久性差异的情形有哪些?
答:永久性差异是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流动而改变。这种永久性的差异主要有:
一、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用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情形
1. 跨县(市)内部机构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 企业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但企业所得税视为内部资产转移,不计入收入总额。
2. 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
- 受托方仅收取手续费,代销货物销售额不作为营业收入核算,但需缴纳增值税(手续费部分),而代销货物本身不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3.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 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若专项用于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可作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但需缴纳增值税。
4. 政府指定用途的无偿划入资产
- 县级以上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并指定专门用途,企业可作不征税收入(非货币性资产按政府确定价值计算),但若划入资产涉及应税行为(如销售),需缴纳增值税。
二、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但须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情形
1.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金额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实际抵减部分需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加计抵减本身不涉及增值税。
2. 小微企业减免的增值税
- 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金额需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尽管增值税无需缴纳。
3. 直接减免、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一般情形)
- 直接减免或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外),如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4. 非增值税应税的财政补贴
-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若与销售无关(如研发补助),不缴纳增值税,但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5. 政府无偿划入资产未满足不征税条件
- 政府无偿划入资产未指定用途或未单独核算的,需按公允价值或政府确定价值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但划入行为本身不涉及增值税。
6. 扣缴手续费收入
- 企业代扣代缴税款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如果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7. 增值税留抵退税以外的退税
- 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退税(如资源综合利用退税),需并入实际收到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尽管退税本身不缴纳增值税。
关键政策依据与风险提示
- 不征税收入条件:需同时满足专项用途文件、单独核算、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否则需转为应税收入。
- 会计与税法差异: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不同(如未开票收入、退货处理等),需注意纳税调整。
- 风险防范:财政性资金若未单独核算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可能被税务机关调整为应税收入。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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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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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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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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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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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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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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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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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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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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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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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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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