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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建安质保金现在收到可按11%税率开票吗?
发布时间:2025-05-16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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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建安质保金现在收到可按11%税率开票吗?

企业2017年提供的建筑服务,质保金延后至今收款,现在可以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2017年度建造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11%,现在的税率为9%。

解答:

建筑质保金的最长时间限制与缺陷责任期相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具有普遍适用性,能有效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会参照此规定来处理质保金返还期限的争议。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 483 号案、(2020)最高法民终 1113 号案等案件中均认为,若当事人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超过 2 年,则超过 2 年的期限不能认定为缺陷责任期,发包人应自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履行返还质保金的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规定的前提是建立在双方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也就是说税法认可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最迟是在2019年(提供建筑服务后的2年)。如果企业未在法定的质保金最长期限到期后依法申报纳税的,涉嫌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税务局发现可能会要求补税+滞纳金,甚至还可能按照偷税处罚。

建筑施工服务税率2019年4月1日是一个变化节点:之后税率下调至9%,之前税率是11%和10%。因此,如果质保金到期的时间点在在2019年4月1日就只能开具9%税率的发票,只有质保金约定到期在2018年5月1日之前才可以开具11%。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在2018年5月1日前对质保金已经按照“未开票收入”并以11%做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现在是可以申请补开发票(这种可能几乎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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