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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开票后又给客户折扣,财务税务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5-05-16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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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开票后又给客户折扣,财务税务怎么处理?

解答:

提问没有说清楚折扣类型,可能是“现金折扣”,也可能是“商业折扣(折让、返利)”。折扣的性质不同,会计和税务(包括发票)的处理也不同。

一、税务处理

(一)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的实质是企业为提前收回其卖方信贷资金而发生的代价。

1、发票处理

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现金折扣的,销售方应全额开具发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不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2、增值税处理

销售方需要按照发票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实际发生现金折扣也不得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采购方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付款,可按发票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3、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解释】应税收入按照全额确认,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再按照“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没有对利率进行限制)。

(二)商业折扣(折让、返利)

1、发票处理

销售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的折扣与折让发票,在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可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没有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直接给予的折扣或返利等,销售方不得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务中,对于长期有业务合作的购销双方,对于上一批次的折让、返利等,可以再下一次购货发票中以折扣的形式体现。

2、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会计处理

 

(一)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1.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旧收入准则的现金折扣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版,简称旧收入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也就是说,在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旧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跟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2.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在2020年12月解答应作为“可变对价”处理。

【案例1】单次商品销售发生现金折扣在新旧收入下的财税处理

乙公司202×年9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100000元(不含税价),税率13%,销售条件为2/10、1/20、n/30。买方于2021年9月9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2260元。

解析:

1.旧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元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0740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226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3)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对于不满足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折扣金额的,税务上在增值税方面是不予认可的,增值税应按照收入全额确认。以下案例增值税雷同,后续涉及增值税的不再重复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无税会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新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先确定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假设根据交易对手的一贯情况,确认的最佳估计是2260元(享受最高折扣)。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0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元

(2)收到货款时,买方在合同约定的10日付款,享受了2%的现金折扣。由于估计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是不含税的,实际折扣是按照含税金额折扣的,因此差额可以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 11074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26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假如购买方是20日内付款的,只享受了1%的现金折扣,前面暂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就多了,在收到款项时就需要冲回并确认为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187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13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同时,冲回多计提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借: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元

假如前面暂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是按照1%暂估的,实际享受的却是2%,说明前面暂估金额少了,一样的需要在收到款项时冲减收入,会计分录与前述分录方向相反。

(二)商业折扣(折让、返利)的会计处理

商业折扣(折让、返利)的发生,需要结合实际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是双方合同事先有约定的,销售方在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应在会计核算上面进行反映,比如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应作为“可变对价”处理。

如果折让的发生是临时性的,比如因为质量问题产生的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的损益。对方同意开具红字折让发票的,就冲减当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对方不同意也不愿配合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按照质量赔偿处理,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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