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吴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40123****7429)
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11月20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2010-2011年,你借款给刘传生等,安徽中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债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你通过诉讼,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安徽中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转付的利息共计10161141.12元,但未申报纳税。其中,2017年8月收到属于2012年10月应征营业税的利息2161141.12元,2017年9月收到应征增值税利息5000000.00元(含税),2017年12月收到应征增值税利息2000000.00元(含税);2018年2月11日收到应征增值税利息1000000.00元(含税)。
二、拟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营业税税目税率表》,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规定,你2012年10月少缴营业税108057.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规定,你2012年10月少缴营业税已超过追征期,不再追征。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规定,你2017年9月、12月,2018年2月应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下:
所属期 |
少申报收入 |
应补增值税 |
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补教育费附加 |
应补地方教育附加 |
2017年9月 |
4854368.93 |
145631.07 |
10194.17 |
4368.93 |
2912.62 |
2017年12月 |
1941747.57 |
58252.43 |
4077.67 |
1747.57 |
1165.05 |
2018年2月 |
970873.79 |
29126.21 |
2038.83 |
873.79 |
582.52 |
合计 |
7766990.29 |
233009.71 |
16310.67 |
6990.29 |
4660.19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三)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三)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规定,你2017年8月应补个人所得税432228.22元、2017年9月应补个人所得税970873.79元、2017年12月应补个人所得税388349.51元、2018年2月应补个人所得税194174.76元;应补个人所得税合计1985626.28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规定,你上述应补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应按日加收加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二○二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