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豪车云集来折旧,其中奔驰梅赛德斯102万元税务一次性计提折旧,2年后卖出4.2万元
发布时间:2025-05-12  来源:大力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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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三稽罚﹝2025﹞1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项目策划工作(*)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785,571.27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5-04-29    发布日期    2025-05-06

违法事实  问题一: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虚列人员工资套取资金转移至法定代表人刘*个人名下未归还企业,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经核实,你单位实际工作人员只有刘*、麦**、潘*、蒋**,工资表上的其他人员均为虚列,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你单位在工资发放后,又转回给法定代表人刘*。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工资表上的人员发放的工资、代扣代缴的社保、公积金都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在税前扣除,2023年1月、2月的工资发放中,只有麦**、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计入管理费用,其他人员虽然开了工资但未记账。对于刘*收到的返还工资金额,你单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以上问题造成虚列2020年管理费用18,711.3元,虚列2021年管理费用735,532.45元,虚列2022年管理费用914,304.75元。刘*2020年收到的18,711.3元未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1年收到的735,532.45元未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2年收到的914,304.75元未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3年收到的123,500.00元未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3年8月,你单位接到征收局通知对上述部分虚列人员工资问题进行了申报表调整,2020年调增21,568.58元,调整后变为亏损423,871.58元;2021年调增523,935.62元,补缴了2021年企业所得税26,296.18元及滞纳金5,877.2元,2022年调增715,000.00元,补缴了2022年企业所得税17,850.89元及滞纳金731.89元。问题二:虚增二手车采购价格,进而虚列折旧费。 经核实,2020年至2022年你单位共购入九辆二手车用于日常经营,其中1台在2021年卖出(序号3)、2台在2023年卖出(序号4和序号8)、2台在2024年卖出(序号5和序号7),2台因业务需要不在*本地(序号6和序号9),你单位未计提折旧,同时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剩下2台目前你单位表示不掌握具体情况(序号1和序号2)。具体情况如下: 1、开票日期为2020年11月25日的法拉利,开票金额1,000,000.00元,实际付款0元,计入固定资产1,000,000.00元,于当年一次性计提折旧1,000,000.00元在税前扣除。2、开票日期为2021年4月14日的标志,开票金额380,000.00元,实际付款0元,计入固定资产380,000.00元,未计提折旧。3、开票日期为2021年4月20日的欧雅康比,开票金额125,000.00元,实际付款0元,计入固定资产125,000.00元,当年计提折旧20,000.00元,并在当年出售,取得现金41,000.00元(未确认收入),并确认了64,000.00元的营业外支出。4、开票日期2021年6月7日的奔驰梅赛德斯,开票金额1,020,000.00元,实际付款405,000.00元,计入固定资产1,020,000.00元,当年一次性计提折旧1,020,000.00元,2023年6月卖出,取得现金42,000.00元,计入销项税4,831.86元,计入营业外支出183,472.37元。5、开票日期2021年6月15日的总裁系列,开票金额1,830,000.00元,实际付款250,000.00元,计入固定资产1,830,000.00元,当年一次性计提折旧1,830,000.00元。6、开票日期2021年9月16日的帕纳美拉,开票金额1,485,000.00元,实际付款497,500.00元,计入固定资产1,485,000.00元,未计提折旧。 7、开票日期2022年5月19日的发现,开票金额667,000.00元,实际付款290,000.00元,计入固定资产667,000.00元,2022年6月至11月共计提折旧316,825.02元,2023年新会计由于未取得之前的账簿凭证,重新计提折旧,每月计提5,739.58元,2023年共计提68,874.96元折旧,在2023年所得税汇算时已经将这些折旧费用调出,并未在税前扣除。8、开票日期2022年8月22日的奔驰梅赛德斯,开票金额990,000.00元,实际付款110,000.00元,计入固定资产990,000.00元,当年一次性计提折旧990,000.00元在税前扣除,2023年3月卖出,计入库存现金80,000.00元,计入销项税9,203.54元,计入营业外支出34,953.54元。9、开票日期2022年12月5日的英路揽胜,开票金额900,000.00元,实际付款625,000.00元,计入固定资产900,000.00元,未计提折旧。购入新车1辆:开票日期2021年8月12日的保时捷,开票金额1,299,166.37元(不含税),实际付款1,468,058.00元(含税),计入固定资产1,299,166.37元,截止2022年8月共计提折旧1,234,208.04元,残值64,958.33元。2023年账目共折旧计入管理费用814,347.83元,2023年所得税汇算将这笔费用调出并未税前扣除。 以上造成多记2020年管理费用1,000,000.00元,多记2021年管理费用及营业外支出2,279,000.00元,多记2022年管理费用906,825.02元,多记2023年营业外支出218,425.91元,少计2021年收入41,000.00元,少计2023年收入107,964.60元。 问题三:虚列其他费用问题。 经核实,你单位利用刘*等个人消费取得的发票入账虚列费用、虚抵进项税额,造成多列2020年费用13,736.01元,多列2021年费用281,822.4元,多列2022年费用55,830.58元,多列2023年费用3,405.98元。虚列费用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造成多计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综上,本次检查共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税收违法问题:(一)虚列人员工资、虚列二手车折旧费、少计二手车销售营业外收入、多计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二)法定代表人刘*套取虚列工资和费用对应金额未归还企业也未用于生产经营,未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虚列个人消费的相关发票造成多计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制件。 2、2020/12至2023/2的《工资表》复制件、记账凭证复制件、明细账复制件。 3、企业发放工资的《*银行企业代发记录明细表》(2021/1/26-2023/8/1)复制件。 4、刘*个人《*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2020/12/1-2023/8/3)复制件。 5、刘*与潘*《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2020/12/1-2023/8/2)复制件。 6、《情况说明》复制件(潘*、李**、孙**、安**、程**、丁*、冯**、林*)、《银行流水》复制件及说明(张**、潘**、张*、张**、潘**、孙**)、手机银行《交易记录》复制件(李**、林*、潘*、丁*、冯**、安**、程**) 7、《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复制件(潘*与孙**)、《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复制件(潘*与林*)、《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复制件(潘*与李**)、《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复制件(潘*与冯**)、《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复制件(潘*与安**、程**)、《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复制件(潘*与刘*) 8、《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制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制件、《通用记账凭证》复制件、《总分类账》复制件(2020年1-12月)、《管理费用明细账》复制件(折旧费)(2021年、2022年)、付款凭证复制件。 9、《通用记账凭证》复制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制件、普通发票复制件。 10、企业对公账户《*银行对账单》复制件(2020/7/1-2023/8/2) 11、《增值税申报表》(2020/12-2021/4、2021/8-2022/5、2022/7、2022/9-2022/12、2023/2、2023/12) 12、《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20、2021、2022、2023年度) 13、情况说明 14、《询问(调查)笔录第一次(刘*)》,附被询问人刘*居民身份证复制件,《关于笔录的补充说明》。 15、《中华人民......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罚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你单位五年内首次发生偷税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根据《*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第6号)序号136“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五年内首次发生偷税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规定,本次按照少缴税款的50%处以罚款,即增值税罚款10,833.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83.05元、企业所得税罚款570,124.82元。合计罚款581,441.1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你单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补扣、补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根据《*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第6号)序号16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补扣、补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因你单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于4月17日补扣补缴相应税款,本次按照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50%处以罚款,即2020年罚款1,871.13元;2021年罚款93,761.55元;2022年罚款95,803.40元;2023年罚款12,694.01元。合计罚款204,130.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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