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一)
1.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能否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预提的汇算年度工资薪金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3.企业2024年度发生股权(股票)处置业务,应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第五条,企业发生股权(股票)处置业务的,应区分三种情形分别填报:
一是按税收规定属于企业重组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重组情况;
二是不属于企业重组,但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损失情况;
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均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二)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三项因素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的规定:
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小贴士:在实际汇缴申报时,三项因素填报栏会自动带出最后一期月(季)度预缴申报分配表对应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如有变化,可以修改哦!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资产总额平均值,如何计算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3资产总额”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计算公式: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注意: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2024年暂估成本,2025年2月发票才到,汇算清缴能否抵扣?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在汇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4.2024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能够更正重报?
在未完成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前,纳税人可以更正2024年四季度预缴申报表。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三)
别让“爱心”打折扣
企业如何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然开始,但还是有很多纳税人对公益性捐赠如何税前扣除感到疑惑。
我们在这里提醒热心公益事业的纳税人,如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请记得及时进行申报扣除,这样可以在做公益的同时依法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政策概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键注意事项:
(一)结转期限约束:捐赠支出结转扣除期限为捐赠发生年度次年起连续三个年度(2024年捐赠最迟可在2027年度扣除);
(二)扣除顺序规则: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新增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四)
问题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时还符合小微企业减免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答复:可以同时享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问题二:我司看到申报表上存在基础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什么是投入基础研究税收政策优惠
答复: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出资企业和接收企业两个主体: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三、我司租赁了一个实验室作为研发的场所,能否将房屋租赁费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答复:不能将房屋租赁费计入加计扣除范围,直接投入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不包括房屋租赁费。
问题四、我司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也同时符合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加计扣除时以加速折旧部分还是以会计折旧金额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复: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