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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起税务案例看业务真实性如何证明
发布时间:2025-05-16  来源:老曾税筹 作者:林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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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欣云 导师:曾建斌

 

近年来,税务稽查力度持续加大,企业在经营中若无法提供完整的业务真实性证明,极易引发税务风险。

以下三起典型案例,揭示了留存发票、合同等凭证的重要性,为企业敲响警钟。

 

案例一

 无货接受虚开,合同、付款凭证缺失

01

 

根据淮北市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函认定濉溪县某果树种植家庭农场开具给某园林绿化公司的1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经调查,某园林绿化公司主要业务是向恒大园林集团提供园林绿化、劳务服务和机械租赁。

02

 

某园林绿化公司承认没有与开票方有业务往来,上述发票是在安徽采购苗木过程取得,未签订合同,用恒大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了支付货款。园林绿化公司取得的涉案发票,均结转了主营业务成本。

03

 

因无法提供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涉税资料,无法证实业务真实发生,对你单位接受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按无货接受虚开处理。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8.1万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0.86万元。

——通税稽一罚[2025]26号

 
 
 

案例二

 “补开发票”被否,资料不全难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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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木制品公司接受2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检查该单位提供的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和原材料、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记账凭证和附件,本次检查涉及到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进项税额均已抵扣,成本均于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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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某忠称这些发票是补开以前年度购进的包装板,但是无法提供实际购进货物的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和领用存凭证等相关资料。

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明以前年度业务真实发生的资料,因此对本次为补开发票的说法不予采信,认定该单位接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无货接受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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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7.51万元。

——通税稽一罚[2025]27号

案例三

自制凭证入账,虚假申报被处罚

 

某会计服务企业使用不能证明业务真实性、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列支成本,以自制凭证和银行单据作为入账凭证进行税前扣除,虚列成本;

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与帐簿资料记载不一致,且无法说明合理理由,进行虚假申报。

2020年至2023年,总共接受六个单位十份发票,该部分成本费用允许单位在当年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检查人员告知该单位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企业后续提供了部分符合规定的补开的发票, 除已取得的部分补开发票,仍有大量列入成本并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并未取得合法凭证,

其中一部分支出为自制凭证,其余入账的支出则是大量向个人账户转账的银行单据,并非正规发票等合法凭证。

 

 

根据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不得扣除。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38.56万元,拟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50%的罚款,计19.28万元。

——镇税二稽罚[2025]2号

图片

看完上述案例,不禁引发小编思考,证明业务真实性需留存哪些资料?

一、合同协议

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注明货物/服务内容、数量、价格及交付方式;

 

二、发票

确保发票信息与合同一致;

 

三、付款凭证

银行转账记录、电子回单等,付款记录需通过公户流转,避免资金回流;

 

四、物流单据

货物运输、签收记录等,佐证业务实际发生;

 

五、内部管理台账

出入库单、领用记录等,形成完整的业务证据链。

 

图片在税务稽查“以票控税”的逻辑下,发票仅是起点,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也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关键。企业需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业务“有据可查、有迹可循”,方能规避风险,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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