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等税务领域改革要求。2024 年,财税部门有针对性地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企业在开展2024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除关注2024 年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外,也要同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合规管理,以依法纳税护航高质量发展。本文梳理解读2024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并进行风险提示,以期对企业合规完成2024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所助益。
一、2024 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2024 年,国家出台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节奏放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更加注重精准性和有效性,突出把政策资源用在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刀刃上、关键处。
(一)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抵免优惠
为引导企业加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投入,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可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 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此后,相关部门先后印发并修订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范完善了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性能参数、功能作用和应用领域等指标。
2024 年,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为落实文件精神,助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 年第9 号)(以下简称9 号公告),明确企业在2024 年1 月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 的部分,可按照10% 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时可重点关注五个方面内容:一是9 号公告在原政策允许新购置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享受抵免企业应纳税额优惠的基础上,将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也纳入优惠范围,并明确享受优惠的上限为该专用设备购置时计税基础的50%;二是现行目录内所有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三是新政将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等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全流程、各环节都纳入了税收优惠范围;四是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需满足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条件,同时,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专用设备改造也可享受优惠;五是企业要事先制定技术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并准确归集相关改造投入,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对争议问题可由行业主管部门鉴定等。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税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转制文化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 年第20 号),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 年12 月31 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 年12 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该公告延续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中的相关规定,政策内容没有实质调整。
(三)区域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 号),明确自2023 年1 月1 日起至2027 年12 月31 日,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企业需满足两点。一是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 以上。二是开展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的判定应遵照《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4 年第1 号)的相关规定。
2.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 号),明确自2023 年1 月1 日至2025 年12 月31日,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 号)规定的税收政策,扩展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按照国务院2023 年12 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执行。新政发布后,政策实施区域有所扩大,但优惠方式及相关要求没有变化。
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持续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 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21〕14 号)规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此为延续性优惠政策,政策内容没有调整。
(四)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为落实好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 年第1 号)(以下简称1 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 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涉及8 张表单,其中取消2 张表单、修订6 张表单。从修订内容看,可归纳为3 个方面。
1.调整部分优惠政策申报方式
参照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将部分优惠政策的申报方式由列表式填报调整为清单式填报,共涉及3张表单,分别是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调整《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将表单中涉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的优惠项目整合到第28 行至第29 行填报。对调整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填报。
2.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收政策调整相协调
为有效落实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与企业会计准则衔接,此次修订优化了3 张表单。一是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行次,并修改表单名称。结合新收入准则、租赁准则、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相关准则,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优化调整“利润总额计算”相关行次。同时,增加“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行次,便利纳税人在稽查查处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后更正申报。二是删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相关行次,并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填报口径进行调整。调整后纳税人无需分别计算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三是调整《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样式。将“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填报信息”固定行次变更为可增加的明细行次,同时增加“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等填报项目,满足9 号公告填报需要。
3.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
此次修订对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进行了优化。将原仅就汇算清缴应补(退)税款进行分摊,调整为企业先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以更好地对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的情形进行修正。根据上述计算逻辑,同步调整了申报表,共涉及2 张表单,分别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此外,1 号公告还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和其余15 张关联表单中关于表间关系的填报说明进行了调整,并重申了股权(股票)投资处置的填报要求。
二、汇算清缴应关注的重点事项
收入的核算、支出的扣除、优惠的享受,是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关键要素,也是涉税风险的易发和高发点。准确把握和适用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照查找可能存在的问题,能够有效降低企业涉税风险,提高企业税务合规管理水平。
(一)准确核算企业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是企业所得税计算的起点,从源头上决定了企业所得税计算准确与否。
一是收入确认要完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含9 类,分别是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这些收入既基于企业会计核算,又与会计确认的收入存在差异。因此,企业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时,要注意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税会差异调整,确保申报无错漏。比如,视同销售收入等,可能因为无经济利益流入,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再如,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在会计上计入应收股利,不影响当期利润,但在税法上应确认为投资收益,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若符合免税条件,再同时填入免税金额,作减免税处理。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务必要注意这些税会差异,准确进行纳税调整。
二是收入确认时点要准确。企业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本的确认原则,如没有特殊规定,均按权责发生制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对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时点进行了详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明确了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收入的确认时点。需要注意的是,在收入确认时点上也存在税会差异。比如,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会计上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应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二者可能并不一致。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注意对照收入确认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避免出现应确认未确认或推迟确认收入等问题。
三是收入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市场价格可以理解为有关联关系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关系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达成的交易价格。企业在取得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时,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除税收政策规定允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情况外,要注意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精准把握支出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能够税前扣除的支出,企业要把握好4 个原则。
一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在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果没有实际发生则不能在税前扣除。按照这个原则,对企业为减少市场经营风险提取的坏账准备、减值准备等准备金、相关行业设立的风险基金等,因在提取时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一般不允许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资产的特殊风险、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财政部、税务总局专门制发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 号)、《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 号)等政策文件,允许贷款损失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等按规定限额在税前扣除。除上述有明确规定允许扣除的准备金外,企业其他准备金性质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是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即为企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比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的原材料支出,服务性企业为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而雇佣的员工工资薪金等。此外,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还要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能仅仅看费用支出的结果。比如,企业为高管购买别墅,购房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都属于高管的个人消费,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三是合理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支出的金额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比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营业额或者利润水平是否匹配等。企业的合理支出应该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不可或缺的支出,若相关支出是为了调节利润水平、规避税收,则明显不具有合理性。比如,有的生产性企业购置文物、艺术品等,并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不属于合理的支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7 号)明确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四是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企业的支出分为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对于费用化支出,允许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对于资本化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能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在支出发生时,就要准确判断支出的性质,后续税务处理应该与支出性质相匹配。
(三)依法依规享受优惠为支持企业研发创新、节能减排等,近年来,国家新出台或调整了不少优惠政策,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优惠力度大、适用范围广。企业在享受相关政策时,需要注意对照政策适用条件,避免出现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 在税前摊销。此外,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为120%。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两个核心问题是“研发活动的判断”和“研发费用的准确核算归集”。其中,研发活动的判断具有较强专业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通过排除方式明确“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等7 项活动不是研发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采取正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6 类费用。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40 号)还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冲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能加计扣除。为便利企业准确把握政策,税务总局联合科技部编写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 版)》,对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提炼、整合。企业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时要认真对照政策文件及执行指引,准确核算归集研发费用。
二是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2 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条件较为简单,包括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等3 个条件。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资产总额也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上述规则简单清晰,且税务部门也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设置了相关规则,提醒企业准确享受政策,但企业仍要防范因未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导致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不限金额,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企业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后会产生税会差异,需要延续多个年度进行调整。若企业在后续年度未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增,则存在多扣折旧费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对此,企业要注意做好跨年度事项的台账管理,及时根据税会差异做好后续纳税调整。
除上述列举的3 项优惠政策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西部大开发优惠等政策,同样值得相关企业重视和关注。受篇幅所限,本文仅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关注的个别原则和政策进行了粗略解析和说明。实际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风险点难以全数列举,企业只有强化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深入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持续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才能有效规避涉税风险,确保企业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