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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27个稽查案例!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知己知彼好自为之~
发布时间:2025-05-16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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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君在某次给客户培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随手搜集了一些近几年各地税务稽查局公布的关于研发加计的违法案例,违法手段花样繁多,但都没有逃过税务局的法眼。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真实情况可能是妖魔鬼怪太多,法师虽然道行高深手法精妙,但人手不足精力有限,故而只能敲山震虎杀鸡儆猴。再结合麒麟君自身审计生涯中经历的项目,有些纳税人违规享受研发加计的手法还不如这些稽查案例中高明呢,不由为之捏一把冷汗。奈何世道如此泥沙俱下,麒麟君位卑言轻,只能借此平台将这些案例摘录于此。如今风向转变,研发加计一定要慎之又慎,知己知彼好自为之。
1.包税三稽罚﹝2024﹞9号

违法事实:

1.经我局检查,你公司2021年四个研发项目(锭模改造项目、矿热炉加料、送料系统改造项目、矿热炉出铁口疏通及铁液清渣项目、合金锭出模系统改造项目)实质为物理性质变化,不应有硅石、焦粉、重晶石、氧化皮、钢屑、电极糊等原材料及对应电费的投入,立项报告中上述四个项目的技术流程没有上述原材料的使用,故你公司2021年上述的四个项目的直接投入费用共计2693670.42元需做调出处理并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政策。 

2.经我局检查,你公司会计宁彩荣工资按工时分配计入研发费用人员工资,会计宁彩荣在笔录中承认并未参与研发工作,其计入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共计共计2021年5084元,2022年15120元,2023年26400元,不应在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 经计算上述违法事实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80916.61元。

处罚结果: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中少缴企业所得税680916.61元定性为偷税,处0.5倍罚款,即340458.31元

2.甬税稽三罚〔2022〕415号

违法事实:

2019至2021年经营期间,你公司通过列支与研发工作无关以及未完全参与研发工作的员工工资(未完全参与研发工作的员工指公司员工兼任研发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本次稽查按照工时参与百分比计算调减研发费用)来虚报研发费用,多列成本,导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企业的上述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其理由如下:其一,你企业实施了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税前扣除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其二,在主观上你企业具有偷税的故意,你企业明知列支费用要按规定申报纳税,却采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税前扣除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其三,其行为已造成了少缴税款的结果。

处罚结果:对你企业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611177.60元的50%的罚款,计305588.80元。

3.宁税稽二罚[2024]121号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1年将6名自然人记入工资薪金支出共计144000元,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144000元;2022年将5名自然人记入工资薪金支出共计103700元,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103700元。

经核查,除柳某因电话空号无法联系外,其余自然人均表示2019年前在该企业仅短暂的干过两三个月,2021年、2022年均未在你单位任职,且均不从事研发活动。你单位明知上述自然人并未在你单位任职,而虚列工资薪金、虚列研发费用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且你单位不配合检查,经责令限改之后仍未改正。

处罚结果:按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50000元罚款。

4.财监法〔2024〕163号

当 事 人:赵世春

处罚事由:虚列研发费用骗取财政资金

成双工业研发费用下设原材料及人员工资等明细科目,2021年列支研发费用3,724,289.53元,其中:原材料1,900,325.11元,人员工资1,558,665.04元。2022年列支研发费用3,763,127.72元,其中:原材料1,487,679.86元,人员工资1,882,474.91元。经查,上述原材料会计核算仅见记账凭证,未附其他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作为支撑;人员工资会计核算,记账凭证仅附工资表。

成双工业2022年依据中炘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资金10万元。

处罚结果:你作为成双工业的单位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6.长税稽罚〔2024〕30号: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时,未将对现有产品服务、技术、工业流程进行简单改变中涉及的研发人员人力成本进行剔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上述人工成本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8.西咸税稽罚﹝2024﹞9号:该公司2021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经核实该研发项目属于企业产品(服务)的后续应用性升级,不适用加计扣除条件,需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755412.52元。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研发项目立项决议书;证据2:研发费用明细账。

9.津税稽罚﹝2024﹞16号:经天津科技局鉴定,2021年《新冠病毒检测用取样和PCR检测一体化装置及使用方法》、2022年《新冠病毒检测用取样和PCR检测一体化装置及使用方法》《细胞分离装置及细胞分离方法》《血液采集装置及血液采集方法》等4个项目,因未体现相关技术创新性和进展成果、缺少技术改革,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不得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0.柳市税三稽罚〔2024〕13号:2020年度经查实,你公司2020年度共申报3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分别为:一种石墨烯薄层砂浆制备方法的研究、高强复合砂浆制备方法及其改性性能的研究与开发、预拌砂浆生产用搅拌配比装置的研发及其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研究。你公司销售产品为砂浆,销售合同中列明了客户所需的预拌商品砂浆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例如:“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预拌砂浆按《预拌砂浆建筑JC890-2001》标准,进场验收、取样检验结果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表明该3项研发项目属于在国家现行标准基础上,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调整砂浆所需材料的配比和添加剂比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上述研发项目属于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1.锡税稽罚[2022]53号:你单位2018年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中,“IT180A汽车板推广专案”等7个项目实际属于对原有材料的性能改善、提升等,而非新开发,不应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2.淄博税稽二罚〔2024〕2号:你单位2022年研发费加计扣除2,247,436.33元,无法提供研发项目的立项书或者立项的相关文件、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等资料,不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13.吉市税三稽罚〔2023〕5号:你单位2019-2021年未将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决议文件、费用分配说明、研发支出辅助账等资料留存备查,将不符合规定的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

14.甬税稽三罚〔2022〕277号:2019年度,你单位注册登记为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并在2020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90843.11元、2021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364991.21元。经检查,你单位主营升窗器批发零售,实际为批发零售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5.深税二稽告〔2023〕1391号:你公司在申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项目时,申报当年度研发费为 521357.93元,其中研发人员人工费用为516022.93 元、直接消耗材料赛用 5335.00 元,并以此为基数享受了75%的加计扣除优惠合计 391018.45 元。经查你公司 2020 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期间费用明细表该年度期间费用合计列支1210398.04元,其中研发费用为 322914.83 元。

16.柳市税三稽罚〔2024〕12号:你单位2020年度共申报6项研发费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辅助账归集的研发费用4935419.17元,已申报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3701564.38元,经检查核实,6项研发项目为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开发并已取得相应专利证书,不属于柳州瑞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研发项目,研发费用辅助账归集的研发费用为生产经营费用而非研发费用。

17.乌税稽罚〔2024〕16号:单位2021年发生研发费用2,701,762.32元,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6,321.74元。经核查你单位2021年研发费用中包含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卢向豹及总经理邓龙山两位高管的工资625,200.00元,差旅费98,174.23元,社保费11,576.40元,医保费6,174.00元。两位公司高管虽然参加了课题组的指导工作,但只是挂名,并未实际参与课题的具体研究开发工作,你单位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多列支高管人员工资、差旅费、社保费、医保费合计741,124.63元。

18.温税稽罚〔2024〕64号:你单位在归集2021年到2022年研发人员的研发工时时,采取项目归集方式,因人员交叉参与研发活动,导致研发工时重复统计,2021年多加计研发费用603064.4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0459.67元;2022年多加计研发费用679088.59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1863.29元。

19.仙税稽罚﹝2023﹞16号: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证实,你公司于2022年申请“烟包膜的打孔装置的的研发”、“高效吸收的吸收性物品及经期裤的研发”、“卫生用品包装盒的封装设备的研发”、“包装卫生巾的研发”和“具有弹性护围的卫生巾的研发”五项研发项目,经实地检查发现,你公司专门从事研发工作的有方俊、黄宏伟、谢刚兵、张凡蒙、孙丹、郑芳芳、许爱华7人,其他的都是既从事研发工作,又从事非研发工作。你公司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有电脑7台、电脑打印机一部,电子天枰2台,其他都是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经询问你公司财务负责人肖义,确定你公司未对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活动情况做记录,也未对用于研发活动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做记录。你公司未将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费用、用于研发活动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间分配。

20.甬税稽二罚〔2022〕201号:你单位于2021年1月至12月生产经营期间,承接中国二十冶集团总承包的临港重装备园区K0103地块钢结构分包工程过程中(该工程属浦东新区临港新城重点项目),将钢板免清根焊接技术作为研发课题。你单位将部分用于该工程生产领料的钢板计入研发费用,存在税前多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违法事实

21.长税稽罚〔2024〕30号: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研发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的收入未做研发费用材料费用的冲减,而是直接以废品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科目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

22.甬税稽三罚〔2024〕6号:2020年4月至2023年8月经营期间,你单位销售研发试制品给客户公司,总金额443705.00元(含税),2020年8月至2023年8月经营期间,你单位销售研发下脚料,总金额86800.00元(含税),所有产品已发出,款项由你公司以现金方式收款,未开具发票。上述匿报研发试制品销售收入、研发下脚料收入的行为,未冲减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造成少计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6017.70元,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6304.46元,少计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75823.02元,少计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80801.78元。

 

23.北税稽罚〔2024〕10号:你单位把研发活动直接形成的产成品对外销售,将用于研发活动形成产成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费用加计扣除,造成你单位合计多填列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合计9,361,398.05元,企业2023年申报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为9,747,104.81元,检查调整后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为385,706.76元,累计减少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9,361,398.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违规享受加计扣除的行为处以40,000.00元罚款。你单位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对该违规加计扣除费用的行为进行责令整改,十五日内企业自行更正申报。以上应缴罚款款项共计40,000.00元。

24.津税稽罚﹝2024﹞10号: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你公司2020年-2022年,共七个研发项目在第二阶段测试完成后,剩余的研发领用材料留在生产部门,未从研发费用中转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5.锡税一稽罚[2022]55号:你单位接受安徽***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4001800104,发票号码23443244- 23443255,开票日期2018年10月22日,发票金额合计1165173.78元,税额合计34955.22元,价税合计1200129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谷物加工品*玉米粉、麸皮。上述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上述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于2018年10月计入研发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1200129元。经查,你单位与安徽雄庭商贸有限公司并无真实货物交易,你单位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了上述虚开的普通发票。

26.深税稽罚告[2023]45号:你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通过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多列管理费用、在不使用黄金的研发项目列支黄金原材料等 )、对不使用黄金的研发项目填报黄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是偷税,涉及税款分别为10,652,030.02 元、3,664,338.62 元、1,895,221.01 元,合计16,211,589.65 元。

27.甬税稽二罚〔2022〕279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1)2020年6月,你单位未用于研发的购车服务费548845.27元计入研发费用,应予以驳回加计扣除部分。(2)2019年、2021年你单位取得的重庆梓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部分佣金咨询费计入研发费用,应予以驳回加计扣除部分。(3)你单位在研发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形成回料后移交车间生产部门生产使用,其实质系产品生产成本,不应归集到研发费用支出,共计金额88900.50元,应予以驳回加计扣除部分。(4)你单位用于研发的模具报废后于每年12月份出售,未确认销售收入共计72300.90元,应补缴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冲减研发费用支出72300.90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32600.92元。(5)你单位把生产车间耗用的模具计入研发支出共计463008.86元,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予以驳回加计扣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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