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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专票可以抵扣总公司的增值税吗?等两个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25-05-16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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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分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专票可以抵扣总公司的增值税吗?

解析:不可以的。
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2个不同的税务主体,各自抵扣自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公司与总公司属于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主体,每个主体的销项和进项税额需要分别独立计算和申报,不能互相使用。
注意:
若总分公司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纳税(即增值税由总公司汇总申报),则分公司的进项税额可与总公司的销项税额合并计算抵扣。
有相应的文件规定的企业才可以享受增值税汇总纳税,一般的企业不能享受。
 

问题二:契税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解析:是的,企业购房缴纳的契税需要并入房产价值中缴纳房产税。

契税作为购房时的相关税费,属于外购房产成本中的一部分,应计入房产原值,因此在缴纳契税后,还需据此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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