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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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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5-05
2025-05-05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锡政办规〔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2-1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和市委十四届九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465”现代产业集群和“3010”重点产业链工作要求,深化“产业集群+特色园区”建设,高标准打造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运营管理专业、资源要素汇聚、治理服务完善的特色产业园区,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快特色园区建设。鼓励各地区立足区域资源禀赋与产业基础,加强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布局和发展地标产业、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走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之路,形成特色突出、错位布局、协同发展的特色产业园区新格局。市各相关部门在开发建设、运营管理、项目招引、产业创新、要素保障、行政审批等方面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及园区内项目对上申报各类资质荣誉、专项任务、扶持资金等。强化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培育认定和动态管理机制,到2026年,认定60个左右具有鲜明产业辨识度的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加快形成一批500亿级标杆园区、千亿级头部园区。〔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二、支持多元主体参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特色产业园区的建设运营或投资园区内优质企业,注重发挥好龙头企业、园区专业运营机构作用,加强与园区在载体建设、基础设施开发、项目招引、金融服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鼓励各地区对特色产业园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厂房改造、产业置换等园区改造项目,根据建设投入情况择优给予奖励。鼓励市属国有企业通过新建、收购、整租、入股、盘活存量土地等方式投资建设特色产业园区,并在政府专项债申报、国资收益支出安排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特色产业园区项目情况纳入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和经营业绩考核的,对投资培育期内(最长不超过5年)的特色产业园区项目不作负面评价。(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市属国有企业)

  三、支持高效利用土地。明确特色产业园区四至范围,鼓励园区盘活存量土地、清理低效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土地用途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产业、新业态的,经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通过拆迁腾退形成“连片净地”的实施主体,经审核认定后,按拆迁腾退重新供应的产业用地面积,给予存量盘活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平台载体建设。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各类载体建设和提档升级,聚焦园区主导产业布局建设制造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等创新平台,加快部署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科技咨询和仓储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按相关规定给予建设支持和绩效奖励。加大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内平台项目对上争取和申报推荐力度,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平台资质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资金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园区联动发展。支持园区之间创新联动发展机制,建立合作共建、资源共用、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等合作模式,推动设立“分园”“配套园”或“生产基地”。鼓励园区间以产业链为纽带实施联动招商,深化项目资源的整合共享,提升园区主导产业集聚度。推动建立园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加快各类产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机构)跨园区共建共享。(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六、加强招商引资统筹。健全市级招商统筹机制,进一步发挥好产业招商部门和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和西三角经济区四大区域创新合作中心的作用,深化与专业招商机构的合作,支持招商引资项目根据产业匹配度向市级特色产业园区集聚。对在市区范围内跨区迁移进入市级特色产业园区且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该企业搬迁前一年的财力贡献为依据,按照区级留成财力的1.5倍办理一次性财力划转手续。(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集聚产业人才。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企业提供人才专员服务,动态跟踪掌握园区人才和用工需求,聚焦园区主导产业梳理制定紧缺急需人才目录,与产业适配高职院校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定期组织特色产业园区人才专场对接活动,利用“海外高端人才招聘月”“双招双引海外行”等帮助特色产业园区延揽海外人才。支持园区申报各级人才培养项目和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专项,年度评价优秀的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可适当放宽名额限制。对园区主导产业领域内企业引进的副职以上高管或者总监以上技术负责人,按照我市“太湖人才计划”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相关条款给予人才分类认定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支持金融创新赋能。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市级特色产业园区项目申报使用政府专项债券、企业债券等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申报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制造业贷款贴息和科技创新企业首贷贴息、“设备担”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围绕产业融资需求,制定专项融资方案,为园区内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提供供应链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创新产品和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并购贷款等服务。支持设施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运营成熟稳定的特色产业园区单独或组合发行基础设施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吸引更多金融资本参与园区项目建设。推动“园区+产业+基金”联动发展,鼓励条件成熟的特色产业园区单独或合作设立总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市场化、专业化主导产业基金,加大对园区优质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部门: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联集团、市产业集团)

  九、加强要素统筹保障。深化落实“市控+区配”指标配置方式,对园区内项目被列入省、市重大项目的,由市级统筹用地、能耗、环境总量指标保障。对特色产业园区不同类型的产业用地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实施出让年期与评审结果挂钩的弹性出让机制,确定弹性年期出让、分段出让、先租后让等差别化供地方式。统筹市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50%以上用于保障市级特色产业园区项目用地,强度达标的项目能耗指标由市级统筹保障。支持将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重大项目纳入全过程生态环境服务,统筹做好排污总量保障,市级特色园区内的减排项目储备入库时,100%返还市级统筹指标。对市级特色产业园区产业链关键节点项目,符合市级重大产业项目条件的,市级资金通过“拨改转”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地区,由各地区统筹用于对园区重大项目的综合扶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十、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建立系统高效的项目审批协同保障体系,对市级特色产业园区项目用地、立项、规划、环保、施工、验收等全流程开展跨前服务,提高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效率。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重大项目和产业链关键节点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开辟“绿色通道”,在项目策划、审批、运营各环节实施快速办结机制。推行“拿地即开工”、联合验收、市政公用联合报装等改革举措,助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围绕消防、安全、环保、用地、用电、用工等方面加强上门服务和事前指导,协调解决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和园区内企业生产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城管局、市应急局,国网无锡供电公司)

  十一、加强绩效评价管理。建立特色产业园区统计监测和绩效评价体系,强化定期评价和动态退出机制。市级统筹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支持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对建设运营水平突出、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且评价优秀的市级特色产业园区,以“拨改转”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评价优秀的特色产业园区,按其年度建设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园区(基地、试点示范)的园区运营主体,分档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园区(含园中园)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

  本政策措施适用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在国家、省、市现行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措施。本政策措施与市级其它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2025年3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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