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股东当初实缴出资是专利技术出资的,若是等比例减资的话,实物减资,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
是的,涉及增值税问题。
减资给股东专利的过程,其实就是销售专利,需要缴纳增值税。
转让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以及经营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等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6%。
公司销售专利,开票品名“销售无形资产*专利技术”,一般纳税人的话增值税适用6%。
技术转让合同若是在科技部门认定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开票的时候适用“免税”,开具税率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里的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不仅仅是指专利技术、也包括非专利技术。
注意:
1、按照财税〔2016〕101号中递延纳税政策,企业以技术成果(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投资入股境内居民企业,且对价全部为股权时,可选择递延纳税。递延期间暂不缴税,待股权转让时按“转让收入-技术成果原值-合理税费”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
专利减资,有可能存在所得税的风险。
若在递延期间发生股权转让、投资收回或企业注销,递延纳税政策终止,需一次性补缴递延税款。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递延纳税政策在“股权转让或投资收回”时终止。减资若被视为“投资收回”,则需将递延的税款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