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教育培训机构,代收代付给负责培训的高等院校的学费,请问这个在税务上确认收入还是计入其他应付款?
发布时间:2025-05-07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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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教育培训机构,代收代付给负责培训的高等院校的学费,请问这个在税务上确认收入还是计入其他应付款

答复:

从你的描述来看,你教育培训机构仅仅是负责招生,代收学生的学费后代付给实际负责培训的高等院校,最终由高等院校开具发票给学生,属于代收代付行为,代收代付的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

你教育培训机构,需要从业务模式、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账务处理上就要合规,否则很容易被税务局按照全额来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细节需要注意:

1、学费发票由负责培训的院校直接开具给学生。

2、公司仅将代收款项转付学校,学生付款至公司账户后,及时转付学校,自身收取的服务费单独核算。

3、合同内容需要明确,与培训学校签订协议,明确代收代付条款,避免被认定为收入。

4、账务上:代收款项,需要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培训学校”。

全额支付学校后,再单独收取代理费,代理费计入收入。

5、你们招生代理机构从代收费中不赚取差价。若企业仅作为“中间人”代为收取并转付资金,不拥有款项所有权且不从中获利,则不属于企业的收入。

6、代收代付,是收在前,付在后。因此,资金流向应是“实际付款方→受托方→委托收款方”,受托方代委托收款方收取款项后要转交委托收款方,如此才构成“代收代付”的实质。             

参考: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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