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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5-15
2025-05-15
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5〕7号  发布时间:2025-04-1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6次会议、

2025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

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护黑土地,惩治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

  (一)非法占用黑土地实施建房、建窑、建坟、挖湖造景等工程建设的;

  (二)非法占用黑土地实施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活动的;

  (三)非法占用黑土地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等造成黑土地被严重污染的;

  (四)其他非法占用黑土地,改变被占用黑土地用途,造成黑土地毁坏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黑土地三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并毁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六亩以上的;

  (二)非法在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黑土地上取黑土五百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上取黑土一千立方米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黑土地,或者非法在黑土地上取黑土,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标准的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并毁坏黑土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二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黑土地,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黑土地六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十二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第一款行为,致使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黑土地三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或者污染环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黑土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妥当定罪量刑。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六条实施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理决定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

  (二)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实施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行贿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组织他人实施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组织实施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受雇佣为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曾因破坏土地资源受过刑事处罚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单位实施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九条多次实施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破坏黑土地资源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条实施破坏黑土地资源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动机目的、对黑土地资源的破坏程度、是否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第十一条对于实施破坏黑土地资源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宣告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涉案黑土地类型、面积,涉案黑土体积、数量、价值等专门性事实问题,可以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或者价格认证机构、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指定或推荐的机构、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本解释所称“黑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盗挖、滥挖、非法买卖前款规定相关区域的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农用地的黑土,参照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

  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

 

“两高一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破坏黑土地犯罪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2025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相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公安部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副局长许成磊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记者:请问《解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的相关要求,加大对黑土地的保护力度,作出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答:黑土地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对破坏黑土地、污染黑土地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的立法精神。《解释》全面落实黑土地保护法的上述立法精神。具体举措如下:

  一是降低了入罪和升档量刑标准。《解释》第一条在以往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五亩”“十亩”入刑标准基础上,第三条在以往污染环境罪“十亩”“二十亩”和“五十亩”升档量刑标准基础上,均按一般标准的60%设定了针对黑土地的入罪及升档量刑标准,体现了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从严惩处的鲜明司法态度。

  二是引入涉案黑土体积(立方米)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入罪标准。实践中,犯罪分子在黑土地上盗挖黑土,有的盗采量很大,对黑土地破坏很严重,但仅从面积上看达不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入罪门槛,不利于打击此类破坏黑土地犯罪。《解释》借鉴黑土地保护法以黑土体积(立方米)作为行政处罚数量标准的做法,规定了“五百立方米”和“一千立方米”的涉案黑土体积入罪标准,进一步织密了黑土地保护的刑事法网。

  三是对掩饰、隐瞒等行为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个别地区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已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利益链条,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盗采等犯罪行为,下游犯罪分子实施后续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犯罪行为。《解释》在严厉打击上游犯罪行为的同时,对下游行为规定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打击,如果上下游犯罪分子事前通谋的,要以共同犯罪论处,进一步实现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四是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形。对于具有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理决定后继续实施破坏黑土地行为等三种情形,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解释》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行为采取了上述依法从严的举措,只是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解释》也规定了依法从宽的内容。比如《解释》规定对于受雇佣为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曾因破坏土地资源受过刑事处罚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此外,《解释》还专门规定了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的内容,以确保能够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记者:黑土地保护法自2022年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的情况如何?《解释》发布后,检察机关将如何开展后续工作?

  答:近年来,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黑土地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努力为黑土地等农用地保护工作保驾护航。2022年以来,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四省区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19件360人,起诉2459件2925人。其中一些案件就是非法占用黑土地的案件。此外,还有一些涉及黑土地的案件是以非法采矿罪、盗窃罪等处理的。

  在办理涉黑土地等农用地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主要做法,一是切实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法定职能。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高质效办好涉黑土地等农用地相关犯罪案件。二是积极探索通过综合履职等方式助力生态修复。注重打好“四大检察”“组合拳”,积极探索破解公益损害“轻刑化”与损害修复“高成本”之间的矛盾。三是参与社会治理推动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堵塞漏洞、建章立制。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使之永远造福人民。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黑土地联合制发司法解释,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具体举措,对于依法惩治危害黑土地刑事犯罪,保护黑土地资源,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执行《刑法》《黑土地保护法》等法律和此次制发的《解释》,履职尽责,持续加强对黑土地资源的司法保护。一是依法严惩涉黑土地相关犯罪。《解释》从定罪、量刑、处罚原则等多方面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在执法办案中要始终加以贯彻落实。同时,做到精准打击。《解释》分别对组织者和受雇佣者的处理、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专门性问题的认定等作了明确规定,实践中要按照“三个善于”要求作出妥善处理,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和协作配合。进一步健全完善黑土地资源等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建设,充分运用提前介入、会商研判、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有效形成打击预防破坏黑土地资源违法犯罪的合力。三是持续开展普法宣传,引领黑土地保护的法治风尚。打击不是目的,保护才是关键。要结合具体案件,积极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强化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提高全社会的粮食安全和耕地红线意识,真正像对待大熊猫一样守护好黑土地。

  记者:非法盗采、买卖黑土等行为严重威胁黑土地可持续利用,请问近年来公安机关采取了哪些举措打击涉黑土犯罪?《解释》发布后,将如何进一步加大对黑土地资源的保护力度?

  答:黑土地是优质稀缺的耕地资源,是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根基。公安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聚焦更好支持东北地区生态建设和粮食生产的目标,将打击涉黑土地犯罪作为重点工作,持续部署推进,以“长牙齿”的硬措施全力守护好“耕地中的大熊猫”。一是组织区域会战,强化集中攻坚。连续组织开展“昆仑”专项行动、守护耕地安全“金风”行动,将打击黑土犯罪作为重中之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针对涉黑土地犯罪发案地域集中、时段集中的特点,依托“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指导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建立警务协作机制,在冬春之际组织开展打击破坏黑土资源犯罪区域会战,紧盯“采、运、销”关键环节,深入实施精准打击、深度打击、规模打击、联动打击。2023年以来,破获涉黑土犯罪案件150余起。二是深入调研论证,破解执法难题。针对贯彻黑土地保护法、打击犯罪面临的难点堵点问题,积极会同“两高”、自然资源部多次深入开展专项调研,着力解决案件定性、立案量刑起点与量刑标准等突出问题;依托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团队,对“蚂蚁搬家”式盗采方式以及采挖体积与涉案金额之间的数量关系等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提出以土壤体积入罪等一系列论证意见,提出对明显属于非农建设的行为类型化解释的意见建议,推动达成司法共识,破解法律适用难题。三是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推动综合治理。会同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细化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等举措,着力从机制上解决线索发现难、检验认定难、涉案物品处置难等突出问题。公安机关将案侦工作发现的监管漏洞和风险隐患及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推动优化对建设项目剥离黑土等监管机制,切实解决以清淤之名行盗采之实等问题,避免珍贵的黑土资源外流。

  下一步,公安部将以实施《解释》为契机,组织公安机关认真学习贯彻,持续加大犯罪打击力度,坚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一是加强学习培训。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案例讲评等方式,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指导办案民警熟练掌握、准确运用《解释》,切实履行好打击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的职责任务。二是持续深化打击。把握黑土犯罪新形势新动向,纵深推进打击破坏黑土资源犯罪区域会战,更加注重打早打小,对苗头隐患露头就打;更加注重打深打透,对跨区域、网络化重大犯罪案件,创新集群打击模式,坚决摧毁犯罪利益链条。三是提升能力水平。将打击破坏黑土资源犯罪纳入生态警务机制建设的重点任务,指导地方公安机关落实部党委“四新”要求,建立“空天地”一体化监测预警体系和数据研判平台,加快提升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不断提升侦查打击的专业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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