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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舒卡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竹制品申报不实案
发布时间:2025-05-07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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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舒卡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竹制品申报不实案

发布时间:2024-11-14 11:11         文章来源:厦门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4〕325号

  当事人:厦门舒卡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辉墩,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50206MA34AGP895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殿前社2218号315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9月14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竹签18547.2千克、一次性筷子2054500双,申报总价合计26679.62美元,报关单号为371120200000334811;2020年9月2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竹签23907.3千克,申报总价22472.86美元,报关单号为371120200000357557;2020年10月1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竹签13593.6千克、竹牙签10592千克、纸包竹牙签2500千克,申报总价合计25923.3美元,报关单号为371120200000384640;2020年11月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竹签23633.5千克,申报总价22215.49美元,报关单号为371120200000417592;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竹签42415.6千克、一次性筷子2247000双,申报总价合计51055.18美元,报关单号为371120200000431951;2020年12月10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竹签15984千克、一次性筷子2590000双,申报总价合计27677.48美元,报关单号为371120200000466552;2021年1月7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竹签25912千克、一次性筷子420000双,申报总价合计27108.64美元,报关单号为371120210000006382;2021年1月2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竹签19748千克、一次性筷子1813000双,申报总价合计28055.44美元,报关单号为371120210000040471;2021年2月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竹签17949.6千克、一次性筷子2142000双,申报总价合计27872.21美元,报关单号为371120210000053011;2021年3月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竹签18357千克、一次性筷子1715000双、竹牙签1920千克,申报总价合计28333.86美元,报关单号为371120210000078486;2021年6月2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竹签47701千克、一次性筷子1750000双,申报总价合计人民币307785.4元,报关单号为371120210000258500;2021年7月7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竹签47292.1千克、一次性筷子1750000双,申报总价合计人民币306585.34元,报关单号为371120210000285199;2021年7月26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竹签43249.6千克、一次性筷子2481500双、纸包竹牙签500千克,申报总价合计人民币308035.38元,报关单号为371120210000315926;2021年8月6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竹签17564.1千克、一次性筷子2110500双,申报总价合计人民币150073.23元,报关单号为371120210000329773。经查,上述货物均不是厦门纳多木业有限公司生产,与随附的电子底账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电子底账申报不实行为。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的陈述、查问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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