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搞好与本地乡镇的关系,公司赞助了本村的篮球赛活动3万元,请问该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国现行税法规定,赞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满足特定条件,具体规则及税法依据如下:
一、不可扣除的赞助支出
1. 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法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赞助支出定义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2. 原因分析
- 赞助支出通常与企业取得收入无直接关联,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 若允许扣除,可能被滥用为不合理或非法支出的渠道,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二、可扣除的特殊情形:广告性质赞助支出
若赞助支出符合以下条件,可归类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相关规定限额扣除:
1. 条件要求
- 有偿双务合同:赞助方与接受方需签订明确广告宣传义务的合同(如冠名活动、展示企业标识等)。
- 通过合法媒介宣传:支出需通过具有广告经营资质的第三方(如电视台、网络平台)实施。
- 取得合规票据:需取得内容为“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的发票。
2. 扣除规则
- 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
- 特殊行业(如化妆品、医药制造等):扣除比例可能更高。
3. 税法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明确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可归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三、实务操作要点
1. 区分赞助性质
- 非广告性质(不可扣除):如单纯捐赠、未约定宣传义务的赞助。
- 广告性质(可扣除):需通过合同、媒介和发票证明其广告属性。
2. 会计处理与税务调整
- 会计核算中,赞助支出通常计入“营业外支出”,但税务申报时需将广告性赞助调整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科目。
- 汇算清缴时填报《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3. 风险提示
- 若将非广告赞助混入广告费扣除,可能面临税务稽查补税及滞纳金风险。
四、总结
- 不可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
- 可扣除:符合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关键依据:合同性质、媒介合法性、发票内容及税务申报调整。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区分赞助性质,确保合规扣除,避免税务风险。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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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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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